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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协调之法理与制度因素

  

  两条平行的直线永远不会交叉,也不会产生冲突,我们可以将其归结为距离效应。协调权利冲突也需要在权利和权利之间制造出一定距离,以保证相冲突的权利只在各自范围内行使,笔者将这种协调方式称作解决权利冲突的距离效应,只要权利在各自的轨道上运行,而轨道的设置不出现交叉,则可以实现和平共处,而这个距离的产生,就依赖于权利的隔离模式。借助于权利限制制度,可以产生权利之间的距离效果,从而区分权利行使的行为可能性空间,以协调权利冲突。


  

  适用隔离模式协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其前提是相互冲突的权利能够并存。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一个权利消灭另一个权利,则无需再制造权利行使的“距离”。因而,这种模式用于解决权利初始配置清晰,权利所表彰的利益是实现法的不同价值,权利并存不会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


  

  隔离模式用于协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具体适用需要通过个案来进行判断。如在地理标志权同在先商标权之间发生权利冲突,按照《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地理标志权在后取得并不能成为在先善意商标权的撤销事由,两项权利可以并存,但各自规范使用,典型案例如金华火腿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纠纷案。[7]又如商标权和在先商号权发生冲突时,如果在先商号权不具备对在后注册商标撤销效力时,两项权利可以并存,其距离来自于商标权只能在商标权的范围内行使,商号权用于表彰企业的主体资格,只能在这个范围内行使,如果商号的使用超出了此范围,构成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则越过了权利边界,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要受到相应的否定性评价,承担民事责任。张小泉剪刀商标权同商号权纠纷引起的一系列案件,法院即采取了这种处理方式[8]


  

  (二)权利位阶:权利层级化及相对排序


  

  权利位阶,又称权利序位、权利之排序,是不同的权利按照次序形成的阶梯。私法中的权利具有平等性与权利具有位阶性并不矛盾,因为二者不是在同一语境下展开的命题。权利平等的命题判断并不能、也不可能得出所有的权利都相同的结论,权利必然存在内容的不同和界定行为可能性空间交叉的现实。强调权利平等的意义在于,赋予了私权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而私法主体的平等性是一种宣示意义上的平等,脱离权利主体而谈权利的平等性没有实际意义。平等性是私法的基础,是私法和公法的分界点。在私法关系中,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因而意思自治、所有权绝对、自己责任构成了传统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而权利位阶强调的是权利所表彰的价值位序,表现为权利实现过程中的先后次序,从而成为“化解权利冲突的首要依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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