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试行)》(工商广字<1993>第56号颁布,已于1998年废止,但其对于有关业务的定义仍具有参照意义),
“设计”指根据广告目标而进行的广告构思、创作、编排等活动”;“制作”指根据广告设计要求,制作可供刊播、设置、张贴广告作品的活动;“发布”指通过媒介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的活动;“代理”指广告代理人(广告经营者)在广告被代理人(广告客户或其它广告经营者)授权的范围内,以广告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直接对广告被代理人产生权利义务的广告业务活动。
实践中,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通常的经营范围通常有如下表述方式如下:“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别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根据我们的经验,外商投资广告还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增加与广告业相关的经营内容,例如“提供策划服务、公共关系咨询及商业咨询服务”、“多媒体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我们观察到,实践中有一些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外资咨询公司的方式从事某些特定的广告经营活动,例如有关的企业经营范围可登记为“创业设计及其相关咨询(设计许可经营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即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其从事广告设计活动的要求,但是严格来讲广告设计的内容应仅限于向客户提供广告设计的创意或概念部分而不应包括整个广告策划案或设计案,但是此种方式可免于向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广告业前置审批的法定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行政审批负担、加快了设立流程。
(二)运营资质
1.传统媒体广告经营者
传统媒体广告经营者一般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自身拥有传统广告发布媒介(场地)从事广告经营的单位。根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除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报刊、期刊杂志社)、事业单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外,普通广告经营企业(即自身不拥有传统广告发布媒介的广告经营企业)凭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即可从事广告经营,无需另行申领《广告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