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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单字、字库与软件的著作权辨析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 '', 并且具有‘创作性 '' 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9]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对于独创性的判定标准就是“独立完成”加上“创作性”。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其更为关注的首先应当是“独立完成”与否?故独创性又称之谓“原创性”。在我国,“独创性”应包含两个层面 :一是“独”,是指独立创作;二是“创”,是指“与众不同”的创作程度。只要符合上述独创性基本条件的作品,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10]而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例如倩体印刷字体之“飘柔”倩体单字的创作,则完全符合上述“一独二创”,即符合“独立创作”并且“与众不同”的独创性基本条件。


  

  必须指出的是,因为汉字各单字之间字形繁简、笔画多少的不同,同一中文印刷字体的具独创性的字形风格与字形特征也并不是都能在每一个单字字形上充分体现出来的 ;其单字中笔画较多者往往能够充分体现该中文印刷字体具独创性的特定风格,容易具备独创性并因此构成美术作品 ;其单字中笔画较少者常常不足体现该中文印刷字体具独创性的特定风格,因而可能不具备独创性从而不构成美术作品。例如在倩体字库中, “飘柔”两个倩体单字因其字型较为复杂故充分体现了独创性,从而属于具备独创性的美术作品 ;但如“一”、“二”两个倩体单字,因其字型简单难以达到独创性门槛,从而不属于具备独创性的美术作品。进一步说,从“表形不表意,是画不是文”的美术作品独创性评判视角看,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甚至于那些组成单字之部件、部首,都可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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