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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法与竞争法功能组合研究(下)

产业法与竞争法功能组合研究(下)


On the Functional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Industry Law and the Competition Law


冯辉


【摘要】产业法是规范国家基于一定经济目的对特定产业进行干预的法律规范的集合;竞争政策是国家基于一定经济目的特别是产业目的而对市场竞争作出的干预,其与以维护自由、充分竞争为首要目标的竞争法截然不同。产业法与竞争法在经济实践中的冲突表现为:政府产业意志对市场竞争意志的压制,“适用除外条款”构筑产业政策法统治的“王国”,产业意志及产业法的滥用导致恶性循环。冲突的成因包括:传统的理念和行为范式在特定产业领域的监守,国际环境的压迫效应与传统的监守互相映照和强化,既有制度和利益造成路径依赖,以及诸多应然制度缺位。产业法与竞争法的功能组合应当秉承“共生”的理念,以合理区分组合的自发性和建构性、合理区分不同的组合层次以及组合的本土性和普适性为原则。组合应包括理念、规范和现实三个层次,且需要积极适应的机制,包括耦合的组合手段和具体的法治系统。在中国经济背景下,产业法与竞争法的功能组合应具体表现为序列化、层次化、渐进性的制度供给。
【关键词】产业法;竞争法;法律功能;功能组合;经济法
【全文】
  

  四、产业法与竞争法功能组合的基本框架


  

  (一)产业法与竞争法功能组合的理念


  

  综观学界对产业法与竞争法二者关系研究的既有成果,无论是“产业战略与竞争政策的搭配”或“产业政策法与竞争法的协调”等论述,在产业战略与竞争机制的关系上,都强调的是彼此搭配或者互相补充,比如用产业战略补充市场失灵、强调产业战略以竞争机制为基础等,这些“互补模式”或“补充模式”的着重点都在于“补”,即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复杂问题,综合运用两法去弥补漏洞、解决已经发生的风险或危机。竞争法不能解决的问题用产业法的手段解决,反之亦然。它们的根本缺陷在于将产业法和竞争法在法律功能的维度上仍然截然两分,以人为的部门法的分类替代二者在本质和社会控制上的勾联。这种以“补”为主的模式还有一个致命的缺陷,那就是滞后性。社会和经济问题复杂多变,而且在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出现的经济问题或者社会问题,比如经济危机、环境危机、劳工危机等,无一不牵扯甚广,动及经脉。因此,总是等到问题出现以后再去解决,需要付出的成本可想而知。现代社会需要一种提前的控制和预防,关键即在于采取有效的手段介入产业战略和竞争机制的运行,在问题发生之前将其解决,这样即使出现问题之后,弥补和修复的成本也会大为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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