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现实层次的组合:从冲突中探寻通往协调之路
协调产业法与竞争法的现实层次或实然层次是指社会现实的经济生活体现出来的二者的协调,与理念层次和规范层次的协调不同,它是协调产业法与竞争法在现实层面的终极表达。从功能的意义上讲,只有这个层面上的协调才真正体现了产业法与竞争法实现协调和共生的范围及程度,因而对这个层次的研究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但法律的现实运行会受到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因此对现实或实然层次的协调关系的分析也具有更大的难度。从现实情势来看,产业法与竞争法在实然层次上存在着很多的不协调,准确地说,在性质上离协调和共生还差很远,由于前述各种原因,二者间相冲突的现象反倒更为常见。因此,对现实层面的二者协调关系进行分析,真正的价值还是在于从它们之间的不协调入手,从二者之间的冲突入手,分析不协调和冲突的成因,以此探寻实现协调与共生的路径。这一路径最关键的一点是必须打通三个层次之间的关联,使得产业法与竞争法的协调在理念、规范和现实三个层次之间彼此互通、信息和资源共享,实现良性循环。
(四)产业法与竞争法功能组合的机制
组合机制是指两法功能组合的系统结构,即各个主体应当以协同、合作的方式建构两法功能组合的系统。产业法与竞争法的功能组合需要积极适应的组合机制,这一机制应具备特定的主体要件和行为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积极适应的组合机制要求具备一个协作而竞争、统一而多元的主体系统。两法功能组合的主体系统包括立法主体、执法主体、司法主体、守法主体与中介主体。在积极适应性的组合机制中,五类主体应通力合作,实现信息与资源的互通互享,以完善两法功能组合的主体结构。两法功能组合的动因来自各个主体自身的实践理性,通过学习特定制度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情势获得经验,并意识到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而对公共制度进行审查和修缮的当然性。[57]各个主体对社会实际情况应进行主动的“适应性”学习,通过分析和思考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境遇而对其进行整合及完善。
其次是行为要件,积极适应的组合机制需要“耦合”的组合方式或手段。“耦合”是物理学上的一种术语,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体系或两种运动形式之间通过各种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联合起来的现象。经济法学界有学者将“耦合理论”运用到社会科学领域中,认为“两种社会现象通过某种条件,使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作用的客观事物”[58]也可以称为耦合。我们将这种理论适用于产业法与竞争法的功能组合,主张在两法的功能组合中,应实现两法调整手段的耦合。产业法的重心在于直接解决社会化大生产本身的问题,而竞争法则主要解决社会化大生产进程中出现的反竞争现象及危机,从而保障社会化大生产的整体竞争秩序。与此相适应,产业法的调整手段主要在于运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等形式实现国民经济的整体秩序,促进整个社会增量利益的生产;竞争法的调整手段主要在于通过赋予市场主体以自由竞争权利等形式实现社会竞争的充分和自由。产业法与竞争法在调整手段上的耦合就是要综合运用两大系列的手段和措施,反对局限于单一的控制目标,反对为了短期的利益而牺牲二者之间的平衡和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