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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法与竞争法功能组合研究(下)

  

  (二)中国经济背景下两法功能组合的一般性制度结构设计


  

  产业政策法在理论上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在制度层面则多表现为单个部门制定的产业政策或特定的产业促进法,而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多体现为单独的法典或法规。因此各国经济法在理论上均将竞争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宪章”,而产业政策法则多以零散性、即时性的法规或政策出现。从这个意义上说,产业法与竞争法的协调反映在制度层面,着力点并不在于将产业法与竞争法作为两个单独的部门法进行分析,而是立足于二者协调的基本理论,特定经济命题进行针对性的协调制度研究。


  

  对策设计是理论研究的难点之一,既要具体、可操作,又要深入、全面。因此,从多个角度着力分析产业法与竞争法冲突的成因,目的即在于尽可能深入、全面地体认问题的情势,在对策设计的安排上,则应采取序列化、层次化的方法,将不同的制度设计按照紧迫程度、可操作程度予以序列化、层次化。


  

  1.第一层次的制度安排是进一步放开国内竞争市场,放弃目前盛行的管制与审批制度;加快证券市场、资本市场、期货市场的基础建设和制度安排,为更多的市场主体进行投资营造良好的环境。这几点不仅因为基础性而更显重要,而且也更具操作性。依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虽然诸多关键行业的准入仍然在行政许可法规定准许实施行政许可的范围之列,但根据第13条第二款的精神,“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至少在进出口环节,完全没有必要再设置严格的行政审批。至于证券市场、资本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建设,已经走过了初期阶段,虽然问题仍旧多多,但基本的框架和趋向已经确立。因此,趁着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对它们作进一步的改革或完善,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2.第二层次的制度安排是打破市场寡头的垄断结构。这一点除了技术问题外,更加难办的可能是路径依赖特别是既得利益的束缚。正是考虑到这一因素,将类似的制度安排放在第二层次。就现状而言,对市场若干寡头进行纵向分拆是一种可行的进路。建议通过立法将不同行业内的寡头按生产、运输和加工等不同阶段拆分成相互独立,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法人,实行产业内部分离,避免寡头通过内部的转移价格而获取“稀缺租”的情况。英国电信的分拆,中国电信、电力、航空等行业已经作出了示范,技术层面的操作性已经不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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