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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琐事引发血案如何定性

  

  (5)关于被告人陆甲认定问题。根据刑事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来佐证,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只有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认定案件性质,而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来定罪。对于此规定,笔者认为,不仅适用认定罪与非罪,还应当适用认定是此罪还是彼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陆甲虽然是文盲,但思维及语言表达能力是有的。也就是说,其庭审的供述是可信的。再结合本案的证人证言、造成的后果、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案发原因等情形来综合分析,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陆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是正确的。


  

  因此笔者认为,被告人陆甲犯罪性质,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二)、被告人陆甲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防卫?


  

  1、【相关理论】


  

  正当防卫的概念及其要件:一般的正当防卫是指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设立正当防卫的目的:它是为了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而设立的。是防卫社会不受侵犯,保障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重要武器。对于公民而言,正当防卫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道德义务;对于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如人民警察则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在国家、公共或他人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任何公民都应当挺身而出,实施正当防卫。如是一个公民放弃防卫权,应当受到道义的谴责;人民警察则应负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可见,法律对公民的正当防卫不仅是许可的,也是积极鼓励的。


  

  那么正当防卫应当遵何规则呢?通常认为,正当防卫的实行和保持其正当性必须遵循的条件有如下五个:


  

  一是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在实践中,防卫行为主要是对那些性质严重、侵害程度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具有积极进攻性的行为实施防卫。不支持群众间对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轻微的侵权行为实行防卫,而应当提倡互谅互让。不能对合法行为进行防卫,否则可能会构成侵权或犯罪。如对依法执行公务或命令的人员,对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行为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行为。


  

  二是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是指不


  

  法侵害实际存在,不是主观想象或者是推测出来的,否则可以构成假想防卫,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符合意外事件的,按意外事件处理;也不能对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防卫行为,否则,构成防卫不适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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