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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峡两岸间刑事裁判的承认

论海峡两岸间刑事裁判的承认



——基于被判刑人个人权益的考量

时延安


【摘要】海峡两岸相互承认刑事裁判,是继续拓展两岸刑事法律合作的应然选择。从积极维护被判刑人权益出发,两岸间相互承认刑事裁判,有利于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利于促进实质平等的实现,可以为被判刑人提供有利的刑罚执行。相互承认刑事裁判,并不会得出政权相互承认的结论。促进两岸彼此对刑事法律制度的了解和信任,是实现两岸刑事裁判相互承认的基础。我国刑法第10条有关外国刑事裁判消极承认的规定,不能用来解决两岸之间刑事裁判的承认问题。两岸之间应当协调立场,尽快通过妥当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两岸刑事司法互助;刑事裁判的承认;一事不再理;罪犯移管
【全文】
  

  2010年3月,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以下简称“台盟”)中央向全国政协提出《关于加强海峡两岸司法互助》的提案,希望两岸间进一步扩大司法互助范围,例如刑事诉讼移管和刑事裁判的承认和执行。[1]刑事诉讼移管和刑事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均是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2009年4月26日大陆海协会和台湾海基会签订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中,就刑事司法互助部分而言,并未包括这两项内容。台盟中央的这项建议,因应目前两岸间刑事合作发展态势之需要,确实应当作为进一步拓展两岸间刑事领域法律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主要就两岸间相互承认刑事裁判的问题进行讨论,澄清达成这一目标的必要性、必须解决的难题以及可能的理论路径。


  

  一、两岸刑法对刑事裁判承认的法律规定及适用


  

  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台湾地区刑法9条规定:“同一行为虽经外国确定裁判,仍得依本法处断。但在外国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执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执行。”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两岸刑法对外国刑事裁判的态度,均采取消极承认原则,即对依照刑法具有管辖权的案件,并不认可外国法院已生效裁判排斥对该案件的管辖可能性,不过,在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时,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对被告人做从宽的处理。对外国刑事裁判采消极承认原则,其根据即在于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坚持。从国家主权原则出发,司法权属于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对属于管辖事项的具体案件具有独立管辖权,不受外国司法权的限制。对采消极承认原则的立法例,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就是,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此,林山田教授认为,“外国裁判自本国刑罚权视之,仅属一种事实状态,而非具有确定力的裁判”,因此,并无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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