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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峡两岸间刑事裁判的承认

  

  对于两岸间刑事裁判的相互承认问题,应着眼于被判刑人之权益出发进行分析。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贯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款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签署该公约,但至今并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对于该条所规定之“一事不再理”原则,大陆理论界均表示认可,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的规定与该原则不相吻合,因而有学者建议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贯彻这一原则。[10]台湾地区对该公约内容也表示赞同,并通过法律加以实施。[11]两岸属于一个中国,当然不能直接援引该公约作为解决两岸间法律问题的根据。不过,对该公约中这一原则的认同,可以形成解决两岸间相互承认刑事判决的一个基础,进言之,在“一事不再理”原则方面,两岸是可以达成共识的,当然,可能在理解上还存在一定的差异。[12]


  

  上引林山田教授的观点,即认为将外国刑事判决作为一项事实看待,否认其具有约束力,如此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这一观念在很多国家的刑法都有所体现。[13]在美国联邦与各州之间也存在所谓“双重起诉(dual prosecution)”的制度。[14]如此做法,意在强调本国或本法域刑罚权的行使,强调本国或本法域的司法管辖权不受外国或其他法域司法管辖权的限制。然而,对被判刑人而言,因同一事实而受到两次乃至多次审判,于其身心会造成多重压力乃至损害。虽然按照一些国家的法律,对被判刑人可免除全部或者一部刑罚,但是,于实质而言,二次审判仍会给被判刑人造成多重的不利。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精髓,即在于防止对同一行为人受到多重审判和追诉,其实质在于维护人权,因而在国际人权公约中加以规定,更在一些国家的宪法中予以确认。[15]国家之间基于主权的考量,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国际层面的贯彻仍持相对保守的态度。此外,一些西方国家持此立场,是以本国刑事司法制度具有较高的人权保障标准自居,因而也不会轻易接受其他国家(尤其是非西方国家)刑事裁判的后果。然而,如果从人权角度观察,则该观念不利于对被判刑人的人权保障。


  

  大陆与台湾,虽属于不同法域,相互为事实上的治权主体,然而,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两岸人民虽然有地域之隔,仍属同宗同源。如果因两岸之政治对立局面,而使各自人民可能因双重审判而受过于严厉的惩罚,那么,显然会造成个人利益因政治局势而事实上承受更大不利,如此后果,于今日看来是难以接受的。因而从弘扬人权角度出发,两岸间应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


  

  2.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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