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协调的议题过于宽泛。作为一个以国际贸易为管理对象的组织,WTO涉及环境领域的议题越来越宽泛,从环境例外、环境补贴到环境技术,从生物安全、生物多样性到全球气候变暖。特别是随着一些新环境议题的不断出现,原来与贸易有关的议题被搁置下来,WTO的注意力被分散了。一方面,发达国家试图通过提出这些议题作为谈判筹码,以遏制发展中国家,伺机取得对WTO体制的控制权,使其更彻底地渗透到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体制内,从而主导全球的经济发展方向,确保其经济政治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有关成员方脱离现实,急于希望通过多边贸易体制解决环境问题。其结果是环境议题过于宽泛,欲速则不达,使得贸易问题逐渐被边缘化,阻碍了WTO自身贸易目标的实现。
3.协调的程序缺乏民主。在WTO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上有失公平,缺乏透明度,不能增强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参与度,不能充分反映它们的利益,从而使WTO贸易与环境政策的协调逐渐失去广泛的国际社会基础,显露被边缘化的态势。由于采用“一成员方一票制”的决策机制,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并不能化解实质上的不平等。一方面,发达国家成员方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上有话语权,根据自己的环境利益制定相关规则,确立相应的制度,而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由于经济、信息来源和技术等原因,很容易陷入只能依现存制度进行改革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发达国家成员方可以利用WTO制度内的安排,在协调贸易与环境的谈判过程中,给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施压,并以制裁和报复相威胁,迫使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让步{11}。
(三)WTO贸易自由化与环境政策的协调发展模式
WTO是一个贸易组织,它对环境的兴趣并不会比UNEP(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对贸易的兴趣多。更重要的是,WTO的运行只能限制在规则体系中,对环境的补贴仅为例外,而非实质性的权利{12}。因此,WTO对贸易自由化与环境政策的协调发展模式,在于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不得妨碍对贸易自由化的促进。同时需要改革现有议事机制,促进各成员社会经济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1.实现“贸易导向”的自觉。WTO作为一个以促进自由贸易为主旨的国际经济组织,其对贸易与环境的协调是以“贸易为导向”的模式展开的,作出的是与国际贸易相联系的环境政策安排,其目的是防止自由贸易对环境的消极影响,实现经济与贸易的可持续发展。“贸易导向”的协调发展模式决定了WTO在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上,不能偏离“主业”,必须将贸易放在首位,即只有贸易发展了,才能更好地解决环境问题。从某种程度来说,缺乏协调发展模式“贸易导向”的自觉,是当前WTO贸易与环境政策协调机制的最大困惑。宽泛的环境议题,往往会耽误贸易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完善,错过以贸易方式解决环境问题的宝贵时机。因此,客观上要求WTO必须实现“贸易导向”的自觉,剥离超出“贸易导向”范围的环境议题,减少WTO贸易与环境协调机制所承受的重负,使WTO贸易与环境协调机制轻装前行。
2.完善现有的环保条款。完善现有的环保条款,必须在“贸易导向”自觉的基础上,遵守“可持续发展”目标。首先,应明确GATT 1994第20条的内涵,这主要涉及到“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必需”、“可用竭自然资源”、“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武断的歧视、不合理的歧视和隐蔽的歧视”等内容,使之更具透明性和可执行性,能够有效统领WTO框架内的环保条款,避免各条款之间产生空白、重复和矛盾。其次,应在WTO框架内对各成员方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如环境标准、PPMs标准等)作出明确、有效的规范,以免产生新的环境贸易壁垒。同时,要充分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弥补现有环保条款在制定上的不足。当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解释或裁决,也必须遵循“贸易导向”的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