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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鉴定由谁申请之问题

  

  如果必须使用复制件,则对复制件是否存在裁剪、拼凑、篡改等情况,就涉及到质证问题,得通过鉴定等方式予以解决。而是否被处理过,这就不是形式问题,而是实质性问题了,涉及到对视听资料客观性的审查。


  

  当然,在视听资料的表达形式上可能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存在语言障碍,或是方言或者英语等,这只能由视听资料的提出者去解决,因为法庭上的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必须令各方都能理解与明白。


  

  尽管视听资料有时往往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导致不被采信或者效力打折扣,但这只是证据取得手段上的问题,但并不实质性影响到视听资料的鉴定问题。当然,对方有权要求由录音人和录像人证明录音和录像的时间、地点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录制的等。例如,原告出示了一段当事人的录音,被告有权质证是否是当时录的。


  

  (三)对视听资料是否具有客观性进行质证,即对视听资料实体性内容予以审查


  

  对视听资料的审查,最重要的还是对内容进行审查。要确认视听资料有无证明力,关键在于确认其内容的真伪,即内容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1.证据提供者是否有义务保证证据的“三特性”


  

  证据是用来证明事实的,所以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这里的证据是已经经过质证与认证后的,而远非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与证据是不同的。证据材料不一定能成为证据,被用证明事实;但证据一定是从证据材料中提取升级的。


  

  事实上,当事人没有义务保证证据材料具有“三特性”。如果当事人事先就确保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具有“三特性”,那就不需要质证与认证了。双方只要把证据材料(可以说,这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材料,已上升为真正的证据了)都放在桌面上,然后进行简单的加减运算,看谁的证据多,效力大,就行了。可是,这可能吗?显然不可能。事实上,也正因为如此,才需要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诉讼材料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说明,辩驳等活动。质证的内容就是审查诉讼材料否具有证据的特征,即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1]因此,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只是一种手段。至于证据材料能否成为证据就需要经过质证与认证了。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提交证据材料,不管真假。至于最后是否能上升为证据,就得看双方的较量与法院的审查了。


  

  当然,基于获胜的渴望,当事人双方都会自觉地提交自己认为可能具备“三特性”(这只是他们的认为,但并未被确认)的证据材料,但也不排除提交一些伪造的证据材料,比如提交经过利用高科技技术伪造的录音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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