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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鉴定由谁申请之问题

  

  2.否认抗辩是否可以免除提供证据责任


  

  一般来说,在对视听资料内容的质证过程中,对方往往会否认其真实性。否认抗辩可以分为反证与反驳。原告由于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此往往提出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即提出本证;而被告虽然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但为了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证据,即提出反证。不管是否承担证明责任,双方都可进行证据反驳,即针对对方所提出的证据,指出该证据不真实、不合法或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对证据进行反驳时,既未主张新的事实亦未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对对方证据作否认抗辩并不能免除其提供证据的责任。根据《若干规定》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条规定突出了两点,第一点就是,双方都有义务承担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谁主张就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2];而对于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一方来说,如果无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则可能败诉。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因此,对视听资料提出否认抗辩的一方有义务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否认主张,如果只是简单的否认,不提供证据也未能提出非常有力的抗辩,以证明或者指出该证据存在无法弥补的瑕疵,从而影响证据的效力,那么该视听资料可以被推定为有效。


  

  当视听资料对案件影响非常大,尤其是当视听资料提供者取证的违法程序轻微,无损于证据的合法性时,如果否认者没有其他证据,那就只能申请鉴定,通过鉴定证明该视听资料的不真实。《若干规定》七十条就规定: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没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是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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