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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社会矛盾的法律解决机制

  

  (三)官民矛盾激化


  

  社会不公平的普遍蔓延、公权力不受制约的滥用、官员“腐败案件”的频频发生、“公款吃喝”等等一系列问题,使得社会信任缺失,官员矛盾激化。无论是由拆迁、征地引起的维权行为,还是由环保问题引发的集体行动,都与公权机关的行为有关。社会中的暴力事件也主要是民众对公权机关信任的丧失,希望通过暴力事件泄愤或者实现自己的利益。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增长,不但漠视为民众提供其应享有的公共资源,而且与民争利。民众一方面缺乏利益表达机制的渠道,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官员贪污腐败,无视民众的利益诉求、暴力相加也是经常之事,导致官员矛盾激化,使得社会矛盾更是频频发生。


  

  三、解决我国社会矛盾的法律对策


  

  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上述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的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规则方能实现。如果没有某些具有规范性质的一般性标准,那么有组织的社会就会在作下述决定时因把握不住标准而出差错。”[6]近年来我国不断激增的社会矛盾就是种种利益发生冲突的结果,如,强制拆迁中,政府、开发商与百姓之间利益的矛盾。笔者对于我国当前存在的社会矛盾主要提出如下几点法律对策:


  

  (一)制定完善我国非政府组织和民意表达机制的法规


  

  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非政府组织的性质、职能、宗旨、地位、权利、义务、组织形式、活动的范围、经费来源等。从法律制度上保证非政府组织的领导体制,人事制度和机构设置的独立性、从机构形式上和组织制度上,使非政府组织与相关部门脱离过去的从属关系,使他们能成为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社会地位、独立的自治组织。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利于减少当民众遇到权贵侵犯他们到利益时不满的情绪,缓解他们的矛盾,而且通过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他们的利益也容易得到救济。


  

  在立法中要完善民意表达机制,以不同法律细则保障具有公共性质的表达自由和具有私人性质的表达自由,赋予他们真正的话语权。制定具体的规定公民言论自由的实施细则及保护机制,充分尊重他们的言论权。进一步建立健全民意表达机制,一方面要确保人民群众话语权的自由,另一方面也要保证人民群众说出的话能尽快得到相关组织的重视与答复。这样,百姓就可以通过一些民意表达的渠道申诉,公权力机关与民众的矛盾也就可以得到缓解,百姓当然也就不会通过蔑视自己或者他人生命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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