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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社会矛盾的法律解决机制

  

  (二)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的司法纠纷解决机制


  

  司法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律工作,禁止刑讯逼供和践踏人权的行为,同时司法机关要经常开展对我国司法工作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职业技术和职业道德。“司法不公,民众将失去最后的防线”,如果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严格司法,使民众对我国的司法有足够的信任,那么就不会这么多的“以暴治暴”的行为。此外,正如托克维尔在其著作《美国的民众》中说:在美国,所有的政治社会问题都会最终转化为司法问题。而我国,很多的社会问题却一般都会转化为政治问题。根据西方多年的经验,只有司法才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只有司法才能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社会的矛盾。所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的司法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解决我国当前的社会矛盾尤为重要。


  

  (三)构建公权力的约束机制,缓解官民矛盾


  

  官民矛盾的主要原因就是当前公权力组织和代表机构权力过大,缺乏应有的制衡机器。虽然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公权力机关有监督的权力,但是由于它并非常设机构,致使其不能起到真正有效的审查与监督作用,导致权力滥用、腐败案频发现象,这也是导致官民矛盾的深层次原因。著名学者于建嵘在《凤凰周刊:2010年中国问题意见书》中说::“要遏制群体性社会冲突事件频发的势头必须整顿吏治,缓解官民矛盾,想方设法约束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经过反复思考,我建议启动以县级人民代表专职化为起点、以政治分权为杠杆、以司法制衡为保障的综合县级政治改革,使县级政权有足够地方社会和经济管理权限,同时使县级政权及官员的权力受到有效的制衡和监督。”[7]笔者认为,要缓解官民矛盾,首先要从立法上规定各种形式的权力监督机制,落实人民代表大会、民间自治组织、新闻媒体,独立司法的监督;在政府和民众间形成由独立司法、自由传媒、民间社团、公共服务机构等组成的缓解官民矛盾的缓冲区,这样既能防止公权力机关对民众利益的侵害、也能使民众的不满情绪得到缓解。


  

  总之,在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的重要时刻,正视现存的社会矛盾,提出适合我国现存社会矛盾的法律对策,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的重中之重。


【作者简介】
边海娟,单位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政法学院。
【注释】列宁.谈辩证法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771.
蔡宝刚.社会转型与法理回应[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123.
刘瑜.民主的细节《怎样保护弱势群体》[M].上海:三联出版社,2009:65.
周玉平.现阶段社会不和谐的表现、危害与成因.http://myriad_chen.blog.hexun.com/1393715_d.html,2005—11-08.
湖南杀法官案引发司法不公辩论..http://bbs.thmz.com/read-htm-tid-1263394.html,2010-06-03.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于建嵘.群体性事件症结在于官民矛盾.http://www.p5w.net/news/xwpl/201001/t2783292.htm,201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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