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协定是公法类国际条约,不能在我国直接适用,需要将协定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予以执行。这就要求对我国有关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修改或者废止与WTO规则不一致的规定,并按要求制定新的规定。为此,加入WTO前后,我国开展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法律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自1999年底开始,对有关经济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了集中清理。截至2002年底,共修改了14部法律,修改、制定了37部行政法规,废止了12部行政法规,停止执行了34份国务院文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了1000多件部门规章。全国31个省区市和49个较大的市共清理200余万件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1100多件、地方政府规章4500余件、其他相关文件19万多份。
2011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截至2011年8月底,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现行有效的法律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我国加入WTO的十年,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关键十年;加入WTO,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保证了WTO协定在我国的统一实施
按照WTO协定和我国加入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应当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实施与管理中央和地方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措施;建立一种机制,使所有企业和个人可以就不统一实施贸易制度的情况,提请中央政府注意并依法作出处理。2000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立法法》,建立了法规规章备案制度,明确了有关机关改变或者撤销违反上位法的法规规章的权限和程序。2001年12月,国务院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完善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04年5月设置了备案审查室,国务院法制办于2009年3月设置了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司。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使我国有关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包括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监督,使其中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WTO规则不一致的规定能够得到及时处理,保证了有关WTO的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