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促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WTO协定规范的是政府行为,而司法审查制度是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途径,在WTO法律框架中具有重要地位。WTO协定对各成员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司法审查机构和程序,赋予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申请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的权利,司法审查程序应当客观公正,行政复议应当赋予当事人选择向司法机关寻求最后救济的机会。我国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总体上符合WTO协定的要求,但也需要进一步完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明确了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等问题,并对1226件有关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废止了20件。2004年,国务院在原《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明确规定对反倾销、反补贴的行政决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司法审查。我国还修改了《商标法》和《专利法》,取消了不得就商标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向法院起诉的规定,增加了司法救济途径。
(六)加快了依法行政进程
加入WTO,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1999年11月,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适应我国即将加入WTO的新形势,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作了专门部署。加入WTO以来,国务院先后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大力度推进依法行政。2003年修订《国务院工作规则》,把依法行政正式确立为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2004年,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一次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7项主要任务。2008年,发布《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着力推动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2010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出新的部署。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断加快依法行政的步伐,取得了重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