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动态商标的法律保护

  

  (三)在商标法中保护动态商标是提升本国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在商品经济社会,商标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在当今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商标已 经不再单纯是为了商品的交换,也不再仅仅是区别不同生产者与经营者的一种手段,而是变成了跨国公司、企业集团争夺市场,打击竞争对手、垄断某种商品和攫取高额利润的工具。” [16]对于企业来说,一个强有力的商标是使其市场形象突出,并且获得经济效益的最重要的手段 之一。从经济学的视角而言,企业花费更多的财力开发和提升自己的商标,则商标的作用将更强大,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因此将更低,公司也将赚取更多的钱。


  

  在传统商标日趋同质化的今天,许多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已经深刻意识到,面对市场中众多的同类商品和服务,传统的文字、图形等静态标志不够形象生动,单一的视觉表现方式已经不能够更好地诠释商标,且容易造成消费者视觉的混淆和审美疲劳,无法适应现代数字化的视觉环境。而科技革命、网络等媒体的发展无疑为动作商标的出现提供了坚实的舞台。动态商标与其他非传统商标相比的不同在于:其拥有更大的信息含量,更多元的视觉元素,可以更为准确生动地展示企业的品牌形象特色,给消费者带来全新的强烈感受。动态商标与其它非传统商标相比也更能让普通人所容易接受,例如,气味商标难免存在个人嗅觉的差异性、接触途径无法实现网络化等弊端,声音标志则必须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因此,动态商标对于彰显企业品牌、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具有独特而巨大的优势。在注册申请时,动态商标也能够图解,避免了当前气味、味觉和声音商标在这一方面所面临的困惑。因此,动态商标的保护是我国企业适应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


  

  四、我国动态商标法律保护的对策


  

  新型商标伴随着企业不断变幻的营销与广告策略演化,商标法也正在经历一个动态演变的过程。为了顺应国际潮流,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便利当事人申请注册,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商标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以实现对动态商标的保护。


  

  第一,具体列举动态标记为商标的构成要素。由于电视、网络在人们生活中越来越普及,用某种动作或运动标记作为商标已屡见不鲜。我国立法应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增加对动态商标的具体规定。笔者注意到,正在讨论的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草稿》第 4 条对于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作了如下规定,即“商标应足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并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显然,上述规定扩充了注册商标的类型,取消了商标应为可视性标志的规定,为动态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预留了法律空间。然而,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并不能让公众对我国商标法保护的构成要素有较为直观、清晰的认识和了解,完全有必要把“动态标记”这一要素进一步予以明确列举,规定“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动态标记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