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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失与回归

  

  3.机制构建,诉讼化回归的必然选择。围绕减刑、假释司法裁判权的性质,构建由监狱提供罪犯能否予以减刑、假释的证据,检察机关审查并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请,罪犯、被害人参与,律师介入,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诉讼机制,既是程序正义的要求,也是在刑罚执领域贯彻现代法治原则的必然选择。诉讼机制由两个重要部分组成:一是听证程序,即各方当事人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由法院主持并集中听取各方意见和主张,对事实及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二是裁决结构,即通常所讲的三角结构。近年来,虽有提倡减刑、假释诉讼化回归的观点,[22]但对三角结构的具体设计却少有论及。笔者认为,减刑、假释中的裁决结构应当由法官、代表检察机关提出刑罚变更意见的检察员[23]、被害人的委托律师三方组成。[24]罪犯、被害人、证人(包括执行机关代表)等参与诉讼。因为,减刑、假释程序是在不改变原判认定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对原判刑罚是否变更的审判,与审判监督程序最为类似,理当由检察机关提起并充当裁决结构一方;考虑到检察机关支持刑罚变更的实质系行使一项关乎罪犯人身自由的国家权力,且相对于被害人而言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有权力制衡与权利救济的必要,被害人的委托律师应当成为裁决结构的另一方。


  

  4.程序设计,诉讼化回归的前提保障。减刑、假释真正意义上的诉讼化回归,必须以程序设计为前提。基于对减刑、假释书面审理弊端的反思,最高法院提出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主张,[25]一些法院积极响应、大胆探索。由于欠缺相关理论支持与统一操作规范,这种庭审方式还停留在听证审核的层面,与完整意义上的诉讼程序还有相当距离。[26]笔者认为,一个对原生效有罪裁决作出变更的活动,理应由享有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启动、参与审理和履行监督,同时还应当吸收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且应当公开审判。程序设计为:(1)提请程序。监狱依据职权或根据罪犯本人申请,[27]考察并收集罪犯狱中表现等,形成卷宗并提出减刑、假释意见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监狱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向法院提请的决定;(2)庭前准备程序。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通知全部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地点、告知并征求被害人意见;(3)审理程序。由审判长主持审理,检察员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罪犯、被害人(被害人不愿出庭的,可提供书面意见,由法庭安排人员代为宣读。)及其律师对减刑、假释建议分别发表意见;检察员讯问罪犯,检察员、罪犯、被害人及其律师先后举证、传证人,[28]质证,必要时审判长可启动庭外调查;检察员、被害人的律师先后发表综合意见,展开辩论;罪犯、被害人作最后陈述;审判长进行庭审总结,评议,宣判;(4)救济程序。通过立法分别赋予被害人、罪犯、检察机关以知情权、申诉权、上诉权和抗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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