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空气保障法律措施采取区域合作的物质基础是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奥运空气保障法律措施在大气环境污染控制中打破传统的按照行政区域控制的模式,实行在与环境因素本身生态系统相关联的区域进行集中统一控制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划分奥运空气保障区域的标准,不是传统的行政区域,而是按照环境因素本身相关的生态差异性,按照环境因子的自然属性划分控制区域。这是生态理念的生动体现。
北京地区大气环境受到华北地区排放污染物源强的影响。课题组的研究表明:华北地区夏季主要以东南风和西南风为主,具有明显的可吸入颗粒物和臭氧输送带,周边地区污染排放对北京的空气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北京和周边地区需要共同加强大气污染的控制。这可以通过奥运前后北京大气环境变化来进行说明,在奥运会之前,实施了一个北京奥运测试赛,期间对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但是臭氧浓度并没有下降;北京奥运会期间,实行了包括河北,天津的在内的、力度非常大的机动车限行,同时加大工业污染源的治理,结果北京没有出现一天空气质量超标的情况,完全履行了“绿色奥运”的承诺。所以,解决奥运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单从本地点源上控制是不够的,需要推进区域控制。
在对区域合作的重要性进行充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保障措施》由环保部领衔,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等地方政府之间合作立法而完成,这一做法创新了我国区域清洁空气立法模式。
组织建设是区域合作的重要前提。在各项奥运保障措施的制定、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北京2008年奥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协调小组”起到了核心和灵魂作用。这一做法为我国探讨设立更高效的区域环境管理机构提供了借鉴。后奥运时代价值区域环境合作主要是在解决跨行政区环境问题而发展起来的,是不同行政区环境合作的保障和工具。中国大气污染具有区域性特点,比如西南贵州、重庆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及京津冀环渤海地区,是我国主要的酸雨分布区。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跨行政区的区域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显,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社会问题。
中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与实践是2000年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确定了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即:在“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实施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这一制度的实施为我国以法律手段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奠定了基础。我国还在实践中试点了大气环境使用权交易、区域限批等法律措施,并设立了区域性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一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区域环境合作规划,实施区域大气等环境问题合作。不过,我国的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制度还很不完善。我国的环境管理除了少数事项外,都以行政区为单元分级分部门进行管理,采用立法的方式赋予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权力。这种体制对于跨界大气污染的防治很难起到很好的作用。《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然制定了大气污染的总量控制等区域防治制度,但其适用范围极为有限,其他立法大多是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或者批复、通知之类的文件,缺乏应有的权威性,难以被很好地执行和遵守。实践中采取的一些区域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因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而具有不稳定性。中国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体现了区域环境管理的需要,加入了区域污染防治的内容。我国大气污染具有区域性特点,非常适合于采取区域防治的方式。胡锦涛主席提出中国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其中重要的问题是区域之间的环境合作。中国迄今为止实施最成功的区域环境合作当属北京奥运大气质量保障的区域合作。总结奥运空气质量保障措施关于区域合作的有效做法,针对区域大气环境状况,对自然条件和保护目标相同或相似的大气环境区域,制定和完善我国大气环境区域合作法律制度体系,这对于正在进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具有重要的意义,北京市水污染防治立法也借鉴了这种合作机制。北京市目前进行中的水资源生态补偿和论证中的大气生态补偿实践,都借鉴了奥运区域合作的成功经验。此外,区域合作也是我国参与国际大气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在国际上,诸如跨国酸雨、臭氧层破坏,全球气候变化等全球性大气环境问题越来越显著,严重影响到人类的未来和区域的和谐,人类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在大气环境保护中进行环境合作的重要性,制定并通过了《长程越界空气污染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等区域环境法律文件。所以,多边与双边合作是促进区域乃至全球大气环境改善与保护的必然途径。2009年11月在东京召开的《东亚环境合作法律机制论坛》学术会议上,笔者介绍的北京奥运大气质量保障合作机制受到与会者的肯定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