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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地方自治与地方财政法制

  

  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后期,因中央财政困窘、国家政治与行政腐败、东京一极化恶果等“日本病”相继涌现及福利社会的新需求、地方参与意识增强,中央集权体制成为日本进一步发展的深层次制度性和结构性病灶,[16]20世纪90年代末,以宪法上“地方自治”理念重建开始日本地方自治的第二次革命,“自治体行政成了现代行政最先端的承担者”。[17]1993年众参两议院在日本宪政史上首次全会一致通过“关于推进地方分权”的决议。1994年地方公共团体的全国盯村会、全国市长会、全国知事会、全国町村议会议长会、全国市议会议长会和全国都道府县议会议长会,即地方六团体,向内阁及国会提出“推进地方分权意见书”,该意见书为日本地方分权改革确定基本方向。1995年临时法《地方分权推进法》颁布,依该法设置地方分权推进委员会,委员会可向政府提出有关地方分权“具体方针”的“劝告”,“政府有尊重委员会提出的劝告的义务”。1999年政府根据该委员会的五次劝告向国会提出制定“有关为实现推进地方分权的完备相关法律之法”的建议,国会作部分修改后通过《地方分权总括法》,以法律形式记录了多年来有关地方分权研讨的过程与成果,是1993年国会决议以来的里程碑式重要法律。[18]该法总则475条、附则252条,对《地方自治法》等法律、法令作475处修改,这次跨世纪的改革宣告“依赖中央政府的决策和行政管理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和维系地方发展”的一个时代的结束,标志地方政府由被传统政治行政结构纯化为执行和实施中央政府公共政策的“行政实体”,转型成为以民主宪政结构为基础的和以地方利益政治为特征的“自治实体”。[19]


  

  三、基于地方自治的日本地方财政法制


  

  地方公共团体的权能分为自治组织权、自治行政权、自治财政权和自治立法权,《日本宪法》第94条是地方公共团体自治财政权的宪法依据。北野弘久就指出:“‘地方自治’的法宝是地方财政权”,“不具有财政方面内容的‘地方自治’只能是画饼充饥”。[20]1949年夏普(Shoup)劝告提出,确立公平税制、改善税行政及强化地方财政等是建立日本财税制度的三项基本方针,[21]其中建立地方公共团体的本质性财源是强化地方自治的关键,主要包括:第一,再分配各级政府事务,尽可能确保各级政府全额负担本级的专门事务,以明确行政责任;第二,依据辅助原则,[22]下级政府具有事务优先权,国家事务限于地方公共团体不能有效处理的;第三,创设地方财政平衡交付金制度;第四,给予地方政府独立税权,尤其分配市町村以固定资产税,建立基础性自治体的财源;第五,改革国库补助负担金制度。但是,日本宪法上的分权理念与财政集权的制度设计之间不匹配,致使地方自治难以落实。1943年日本国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93. 4%,地方税仅占6.6%,战后中央政府的税源分配比例虽然有所下降,但是直至1970年的近30年间,中央和地方税收份额基本上呈“七三开”状况,[23]“三分自治”成为财政视角下对日本地方自治被虚置的嘲讽。《地方分权总括法》为确保地方自治所需要的自立性、自主性的地方财政运营,对《地方财政法》、《地方税法》及《地方交付税法》予以修正,重建基于地方自治的地方财政法制,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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