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发展与法的规制
蒋志如
【摘要】从技术上说,人有三个基本属性,即生死、财产和姓。当代社会与初民社会在这三个方面有不同侧重,在初民社会(特别是中国社会)是“家庭-国家”
同构关系,在当下则是“公司-国家”同构关系。中国的法治、甚至政治体制的现代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从家国同构,走向公司与国家同构,至少在经济领域应该如是。在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必须以人为中心,以实现人内在三大基本属性为主旨;在创设各种新组织以及随附而来的法律规制中,必须贯穿上述理念。
【关键词】人之发展;法的规制
【全文】
一
人在本性上是懒惰的,而非勤劳有加(这是人的第二属性)。即使在当下的勤劳努力,一方面在于维持自己的生存,另一方面为了明天的更懒——只不过,这是一种舒适之懒,而非一种饥寒交迫之下的懒惰。比如说,人类在从事农业生产之前的数千年就知道了植物生长的原理,但他们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宁愿生活在采集食物阶段,只有在采集食物的生活方式不能维持他们的基本生存时,才改变了自己[1]。然而,自从有了农业之后,人类就不再仅仅满足于生存,而更在意人之完善与发展。
从此,人类社会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二
在一个越来越复杂的社会中,我们如何认识、理解与把握人与社会(在这里,笔者主要关注制度、法制之规制相关内容)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又是如何演进的呢?如果我们能够将这两个问题得到清晰、深刻的思考,中国语境下的“社会工程”——在庞德意义上使用,即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或许能比较顺畅地通过着名历史学家唐德刚先生所主张的“历史三峡”!不过,在论述时,我们没有必要将这两个问题截然分开,可以在历史的演进中概括出人与社会中的法及其规制的关系。
如果我们仅仅从“技术上”思考,人至少需要三种最基本的关系,生死、财产与性[2]。毋庸赘言论证,对于人类来说,生命是第一位的,否则后两者就没有任何意义;在生死之间,有了生命的抉择后,却不能说人类就自然而然解决了一切问题,只能说生命的拥有只是人类一切遭遇的开始。如果我们从精子与卵子结合时就承认其为生命的话,从这时起,生命就需要营养(通过食物摄取,在社会中,食物被称之为财产)支持,直到生命之薪火停止为止——其实,如果从社会的角度看,当一个人死亡后,还需要安葬,还得花费一笔财产,也就是说,终点应该持续到一个人入土为安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