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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发展与法的规制

  

  综上所述,由于人受到自身属性,即生死、财产与性的内在逻辑,无法仅仅通过自己完成生存与发展的使命,必须假手他人以共同完成。在共同的行动中,或者说共同的协作中,结成了人类社会特有的各种各样组织,从家庭到部落、部落联盟、部落国家以及传统国家(即非现代的民族国家)。可以看出,这些组织的出现是自然演进的产物,不是神或上帝创造的,而且它们的主要功能是为了维持与巩固人类之生存,而非主要关心整个人类的发展与完善,即与人类之“懒”本性相适应的,主要以尊重人的尊严、人格与自由等的发展与完善。


  

  因此,在这一时段的人类社会法律,即家庭法、部落法、部落联盟法以及国家法,简要的说,就是家庭法与国家法,主要体现了维持人类社会的生存,而非时时展现每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具体说来,在体现生命这一属性时,以奴隶制、封建制为例的国家组织,它们都是以存活更多的生命为意旨:


  

  在奴隶制诞生前,人们往往将敌人都杀死,而不是作为奴隶为自己服务,因为当时的社会物质条件不能支持如此规模的人口总数。在生产力提高时,工具创新时,奴隶就可以保留下来了,得到了基本的生命权,但是他们仅仅能够维持简简单单的生命而已。不过相比以前,生命的范围得到扩大了。在社会科技的进一步提高时,封建制出现了;它可以容纳更大的人口规模,存活更多的生命。


  

  在体现人类“性”属性时,古代婚姻制度,在中国,就逐渐演化出了一种早婚以及相配套的媒约之说的包办婚姻、一夫一妻多妾等婚姻制度。这些都是在人类生存与繁衍之压力下,为了应付当时高死亡率而且人的平均寿命只有35岁左右等原因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系列制度群。同时,在古代家庭中,发展出了如何抚养、赡养等制度。


  

  虽然在这些社会中,大多数人还处在一个基本的温饱线上下,甚至还有很多处于悲惨的境遇,但是,由于上述因素的支持,生命终于在地球上站稳脚跟,而且成为了万物之王,除非又有一次类似恐龙时代的灾难,据说那场灾难的发生是由于一颗小行星与地球的亲密接触,造成整个地球大海啸,恐龙无一生还[6]。


  

  四


  

  正是由于生命的存在与延续(以生死与性为主要表现,财产的重要性与前者相比而言属于次要,正如谚语所说,“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两者的重要性又随着各种法律制度对之确立、巩固与发展而不需要强调了或者说不需要天天强调了;但是,财产的重要性随着其表现形式的转换越来越重要,人类社会的各种组织随之一变。前者的特性,可以借用费孝通的话来说,即依据欲望去行事、生存[7],申言之,即这些组织是为生存为主要考虑的,通常不考虑人类的发展与完善,或者说不可能考虑人类的发展与完善。后者的特性,在于设计与计算,是在前者满足的情况下出现的,而且又是必然出现的,因为经济或财产具有一种粘性的魔力——具有一种这样的魔力,即:当人类社会财富可以贮存,并常常以钱的方式表现,并且可以遗传给子孙后代时,人们就只会感慨其少,而不是叹息其多,真可谓“韩信将兵,多多益善”;或许在没有感受到其真正魔力之前,我们只想糊口,但是一旦生活水平提高,就无法脱离其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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