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类对物的利用,或者说对工具的利用或者说以工具表现的科技水平的不同,在前现代社会,为了实现人类的生存,即最为基本的自身存活下去与繁衍后代,形成了各种维持这些基本目标的组织,首先是家庭(包括家族),然后相继出现了部落、部落联盟、部落国家以及传统国家(在中国表现为秦汉体制的国家),并且后者与前者都有相同性,是对前者的叠加与再叠加。如果简单地说就是“家国”体制。这一体制被创造出来不是为了压迫人的,而仅仅是为了维持人类最基本的生存的,当然主要以生命、性为主要关注点,财产在这里并非不重要,而仅仅是为了生存,而非人之发展与完善,或者说这时候的人类并不知道如何按“需要”行事,而只是依据“欲望”行事[9]。这是人类社会的第一种类型的结合。
在近、现代社会,人类的基本的生存威胁已经解除,人类的发展与完善提上议事日程,表现在以追求“多余”的或者说超出仅仅解决温饱基础上的财产,以适应人类具有的内在制约的财产属性,由此产生了人类的第二种类型结合,顺势而来的组织就不仅仅有合伙、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跨国公司,还有现代民族国家、包括联合国在内的联合国组织。可以简化为“公司与国家”体制或者成为“公司与国家同构”。如果说上述判断不能适用于每一个领域的话,至少在现代社会与现代民族国家的经济领域中,还是比较适宜的,正如一位美国历史学家所形容,即“工业资本主义和公司资本主义对……国家的改造……[10]”。当然,必须注意的是,这些新的关于财产方面的组织并未将传统社会的所有组织都取消了,至少对家庭这一组织来说,就没有,其基本功能仍然存在,只不过没有传统社会起着那种十足的决定作用罢了。
如果总结为两句话则是,传统社会的“家国体制”与现代社会的“公司与国家体制”——既是对人类为了维持与完善其最基本的生死、财产与性三大关系而结成的各种组织的概括,也是对它们法律规制的一种描绘,甚至可以说是事后反映。
然而笔者的论述并不打算到此为止,还想就此再申言之。首先,对于人类以物为工具,甚至以动物为工具以实现自己的生存、财产与性三大关系通常没有任何疑虑,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如果我们说,我们以他人为工具以实现自己的三大基本属性,可能就有很多人反对了——这个问题其实就是人到底是工具,还是目的的问题!根据前面的叙述,已经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无论是“家国体制”,还是“公司与国家体制”都是在以他人为工具,而主要不是以物为工具;换句话来说,人类社会的生存与繁衍是必须以他人为工具的。再申言之,以他人为工具没关系,有关系的或者关键在于在以他人为工具时是否将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了他人之痛苦之上了,也就是说,如果以他人为工具是建立在合作与共赢的基础上就是正当与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