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税兵,单位为北京大学。
【注释】当然,这并不能表明学界完全没有以居间合同为主题的研究论文。在一些非CSSCI期刊上仍然发表过研究居间合同的相关丈章,这些文章大多围绕司法实务展开,作者基本上是法官或律师,代表性丈故包括高完泉、李鸿光:《买卖房及跳开“中介”为何被利违约》《人民法院报》2005年4月11日;刘早知:《居间合同剑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探讨》,《山东审判》2009年第6期;张宁:《房崖买卖居间合同中规进“跳单”条欲的效力和“跳单”行为的认定》,《法律适用》2010年第8期。
年聪智:《新仃债法各论》中册,姚志明校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在居间合同的性质上,与各国民法将居间合同定性为双务契约的通常做法不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居间合同看作一种单务契约。“盖雇佣为对于劳务之给付支付报酬,而居间则对劳务之结果支付报酬也。自其于劳务之结果只有权利不负义务之点言之,与承揽契约有异。”参见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 561页。
参见高富平、王连国:《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页。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茂荣教授亦持相同的见解,参见黄茂荣:《债法各论》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页。
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5页。
吴庆宝:《权威点评最高法院
合同法指导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95页。
河南省惬师市人民法院(2010)偃庞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例如在日本商法上,居间被视为准委任契约,完全适用委任规定。参见前注,史尚宽书,第464页。
参见王泽鉴:《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6页。
(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8页。
《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1页。
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台北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496页。
同前注,邱聪智书,第236页。
参见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中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9页。
参见“上海怡木家用饰品有限公司、陶甲诉上海吉恩佳国际贾易有限会司、陶乙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4号民李判决书。
参见“李辉平诉四川伊甸城房产电子商务有限奋司居间合同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终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张万秀诉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636号民事判决书。
同前注,王泽鉴书,第96页。
参见我国《
合同法》第
251条。
参见我国《
合同法》第
365条。
参见我国《
合同法》第
396条。
参见我国《
合同法》第
414条。
参见陈传法、冯晓光:《射幸合同立法研究》,《时代法学》2010年第3期。
参见邢军:《彩票法律问题探徽》,《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殷林森:《双边道德风险、股权契约安排与相机谈判契约》,《管理评论》2010年第8期。
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问题是代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前者又称隐藏信息,后者又称隐藏行动。Myerson建议把所有“由参与人选择错误行动所引起的问题”均称为道德风险。参见艾里克•拉斯缪森:《博弃与信息:博弃论概要》,王晖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三联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页。
相关文献综迷,参见刘新民、温断刚、丁黎黎:《风险投资中的双边道德风险规进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10年第5期。
参见“焦作市大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奋司诉都岩松、王丽莉、申志华居间合同刘纷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焦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徐某诉上海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市卢清区人民法院(2010)卢民四(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郑某某诉上海地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地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西藏南路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四(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沈晓科诉青岛鸿运森出国咨询有限会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青民二商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
海因•克茨:《欧洲
合同法》上卷,周忠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7页。关于欺诈如何认定的问题,西奥菲勒斯•帕森斯的评述十分有超,他认为给欺诈下定义有害无利,这“将会使那些诡计多端的人得到他们所想要的,因为该定义会准确地告诉他们怎样避免被法律逮到。”参见亨利•马瑟:《
合同法与道德》,戴孟勇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8页。
参见“王某、王某某诉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10)卢民四(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冯连军诉北京锐奇润清油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9)房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黄某诉某货运信息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市民一终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
同前注,张宁文。
参见何向阳:《客户跳单后,原先约定的中介费或违约金还能执行吗》,《楼市》2005年第23期。
同前注,刘尊知文。
同前注,高完泉、李鸿光文。
参见周晓晨:《论房地产居间的法律规制》,《中州学刊》2010年第3期。
同前注,张宁文。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