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分析,作为环境侵权责任最终分担的一种法律技术,环境责任保险在理论上具有强化环境侵权责任法的补偿损害、化解侵权责任人的巨额赔偿危机、刺激潜在污染企业从“污染末端治理”转向“污染全过程控制”等制度价值。面对目前我国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带来的严重环境侵权问题,《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确立了“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使“污染事故受害者得到及时赔偿”的重要目标,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步骤提出了富有建设意义的设想:“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到2015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但遗憾的是,由于缺乏统一立法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仅仅依靠环保部门的通知和要求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不可能形成长期、有效的机制,迄今我国投保企业数量与“大数法则”下“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危险数量足够充足”这一要求相差甚远就是很好的例证。因此,基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正当性,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和完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以强化我国环境侵权法的社会功能,从而促进我国发展多元化环境保护政策。
【作者简介】
胡艳香,单位为湖南商学院。
【注释】作者系根据2005 、2006 、2007 、2008 、200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中“全国特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情况”统计数据整理。
参见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6页。
参见乔世明:《环境损害与法律责任》,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
参见朱岩:《风险社会与现代
侵权责任法体系》,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星野英一:《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体系展望》,渠涛译,载《法学家》2009年第2期。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所属某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上百吨苯、苯胺和硝基苯等有机污染物流入松花江,引发特别重大水污染。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上限规定只对其进行了100万元的罚款,污染事故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绝大部分由政府来承担。参见《松花江水污染属重大污染事件》,载《人民日报》2005年11月25日第5版;汪波等:《治污已到关键时刻》,载《人民日报》2005年11月25日第5版;杜宇等:《国务院工作组到达哈尔滨处理污染问题》,载《人民日报》2005年11月26日第6版;汪波等:《哈尔滨恢复供水》,载《人民日报》2005年11月28日第5版。
参见宋宗宇:《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7 -222页。
到目前为止,与环境责任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规定在《工伤事故保险条例》之中。
参见陈露昭、刘艳:《浅论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问题从环境责任保险的角度》,载《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5、307页
参见贾爱玲:《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2页。
参见刘丹、唐绍均:《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理念》,载《求索》2008年第4期。
See Heuston, R. F. V. and Buckley, R. A. Salmond and Heuston on the Law of Torts ,19th ed.,London: Sweet&Maxwell,1987,p. 32.
在国内,
关于侵权责任法功能定位之见解,虽然学术界存在单一功能说(参见许传玺.:《中国侵权法现状:考察与评论》,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双重功能说(参见潘同龙、程开源:《侵权行为法》,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程啸:《试论侵权行为法之补偿功能与威慑功能》,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3期)和多重功能说(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张新宝:《
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以救济法为中心的思考》,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三种主张,但补偿功能是被作为共通的
侵权责任法功能的。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参见薛虹:《演变中的侵权责任和人身伤亡事故问题的解决》,载《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04页。
参见朱岩:《风险社会与现代
侵权责任法体系》,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
哈里斯:《美国侵权法的改革》,肖后国、杨小强译,载《法学译丛》1992年第2期。
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参见贾爱玲:《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1页。
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柯泽东:《污染公害与责任保险之建制》,载《环境法论(二)》,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120页。
Supra note,p. 31。
参见孙秀艳:《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险在湖南获赔》, http : //www. gov. cn/jrzg/2008-12/04/content_1167708.htm,最后访问时间:2009-6-14。
重庆、宁波、湖南保监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情况、问题和建议》, http : //www. circ. gov. cn/web/site0/tab464/il13654. htm,最后访问时间:2010-6-10。
参见阳露昭、刘艳:《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审视及启示》,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6期。
See M. Stuart Madden, Toxic Torts Deskbook, Michigan: Lewis Publishers,1992,p. 196.
J. G. Fleming, Law of Torts, 8th ed, North Ryde, N. S. W.,1993,p. 9
前注,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书,第4页。
参见前注,薛虹文。
Supra note,p. 29.
参见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07页。王卫国:《改革时代的法学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196页。程宗璋:《侵权法的危机初探》,载《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齐树洁、王建源:《论20世纪民法的发展趋势》,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
See Gary Schwartz, The Ethics and the Economics of Tort Liability Insurance, Cornell L. Rev.,1990, p. 75,313.
以法国再保险联营的保单规定为例,被保险人必须遵从法律和保险单所规定的条件,充分履行不适用造成污染的设施、安装损害防止设施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等义务,而且,保险人和其代理人均有权不经预先通知而随时前往被保险人的工厂、设施查看,以便督促被保险人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参见王明远:《环境侵权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