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依法治教”是对中国“依法治国”的一种低水平的认识和实践。“依法治教”是当前教育领域的一句比较时髦的口号,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学校,每每涉及这方面的问题总是张口就来。《口号中国》一书的作者认为,口号是它所属于的那个时代、那个领域的大势所趋、发展所向{6}(P.3)。此言不虚,实际上,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当“依法治国”被正式确定为治国方略后,“依法治×”的口号就响彻中国大地,并且这一名称被机械地层层分解,按地域有依法治省、治市、治县、治乡、治村、治街……,按行业有依法治税、治水、治厂、治访、治计、治林……,不一而足,“依法治教”只是这众多“依法治×”中的一种。
口号易记易诵,容易广泛传播和激励人心,但口号也容易将思想简约化,遮蔽对象所具有的丰富内涵。口号越流行,人们越习惯于拿来就用,其背后真实的意义反倒很少被人认真关注了。很多人认为,“依法治教”是对“依法治国”的实践,但实际上,“依法治教”只是“依法治国”早期内涵的一些体现。我国关于“依法治国”的认识和实践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它的提出是对人类文明成果之一的法治思想及制度的借鉴,也是上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重建法制的逻辑结果,还是对80年代后期逐步开展的“依法治理”的总结与升华,它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被明确提出之后,人们对它的认识并未停止,在法治理想的引导下还在不断发展。因而“依法治国”的内涵并不能为先前的“依法治理”所完全涵括,包括“依法治教”在内的各种“依法治×”,与“依法治国”的要义之间其实存在着不小的距离。[5]
因而,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无论从内涵还是实质来看,在面向未来的教育“纲要”中,应以“教育法治化”代替“依法治教”。“教育法治化”并非新的概念,过去就曾有人提及过,只不过之前教育法治化这一词汇指的仅是教育行政的法治化,如有人指出,“教育法治化的关键在于教育行政管理权的法治化。政府行政化的办学思路,把教育主客体视为一种上下级隶属关系,一切以行政权力为中心,等等,是今天的教育失信于民、屡遭诟病的重要原因之一。”[6]“教育行政法治化要求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诸如行政事项管辖权、行政地域管辖权、时限管辖权、行政的手段、程度、条件、委托权限等)合法、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以及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7}
“教育法治化”虽然没有“依法治教”那样响亮,但它确实是法治思想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确立之后产生的,平实朴素的用语较好地表达出了法治的精神。按照权威的表述,我国的“依法治国”指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个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表述在今天看来并非完美,明显烙有时代的印记,但“依法治国”还是充分反映了“法治”这种世界潮流的特点与精髓:法治的权威化、民主的制度化、治理的法律化。尽管“教育法治化”没有“依法治教”那种与“依法治国”的形似性,但却更具精神上的一致性,“教育法治化”强调法治理念下办教育,教育事业除了遵循教育规律,就是遵循法律,任何主体对教育的干预和影响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