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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十年中国的民法典努力

  

  另一个需要指出的问题是,中国的民事立法自民法草案的审议开启全民大讨论之门后,其目标读者( 或谓受众) 已明确指向全体民众。这种以充分吸纳民众意见为目的的所谓立法民主,在现代网络以其技术上的优势和政治广场式的文化特征使得普遍民主的成本空前降低,也有沦为广场狂欢式民主之虞。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三鹿”问题奶粉、拒绝手术签字酿成孕妻死亡、因妻子写下死亡博客而横遭网络“人肉搜索”的网民怒告网站等影响重大的事件的频现,为全民参与的立法民主提供了生活素材。全民意见的征求虽然对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有其积极意义,且不至于引发物权法草案讨论中那种至今令学界和立法者心有余悸的违宪之问,但也对侵权责任法的一些具体规则形成强大的舆论甚至政治压力,导致民粹主义之规则的出现。“三鹿”等产品侵权案件的处理已经是法律问题的政治化解决,而由民意催生的产品召回制度,又让以填平损失为首要功能的侵权法客串了一把产品质量法的角色。


  

  更为典型的例子是,面对高发的交通事故、矿难等造成的人身损害,同命不同价的判决比比皆是。一部分专家和着“民意”对此口诛笔伐,少数专家解析的同命不同价中的法与理却也掷地有声: 死亡赔偿金本质上不是对死者的赔偿,它或者按继承损失说,是对死者继承人的补偿,或者按家庭共同体之期待利益减少说,是对受害人死亡之事实给其家庭共同体造成的此等损失的赔偿,因此,至少在城乡差异确实存在且很大的情况下,城乡同命不同价是合理的,不能指望侵权法改变城乡差异,侵权法必须依据现实差异给出合理的补偿方法。虽然在人民的呼声下,侵权责任法 17 条被声称已成功地制定同命同价之规则,以解决这一政治化的法律难题,但该规则也将面临一个两难的拷问: 在同一个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时,分属城乡的受害人究竟是按市民还是乡民的标准获得相同数额的赔偿? 如果不是以受害人的身份度量,而是以侵权发生地的居民生活水平为基准来计算所谓的相同数额的赔偿,那么,受害人的亲属最功利的期待应该是侵权行为发生在生活水平最高的地区。显然,这仍然回避不了同命不同价的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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