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侵权法上多数人债务与多数人责任的区分
传统民法承认债务与责任的区分,一般认为债务与责任原则上系相伴而生,不过也例外承认无责任的债务(如罹于时效的债务)及无债务的责任(如物上保证人的责任)。[34]笔者认为,既然责任是债务的担保,那么多数人债务与多数人责任也不必然具有对应性。以最典型的连带关系与按份关系为例,以债务类型和责任类型作为标准交互分类如下表:
债务/责任 |
按份责任 |
连带责任 |
按份债务 |
(1)按份债务·按份责任 |
(2)按份债务·连带责任 |
连带债务 |
(3)连带债务·按份责任 |
(4)连带债务·连带责任 |
如上表所示,(1)按份债务·按份责任与(4)连带债务·连带责任似乎更符合思维的惯性,其实这并非问题的全部。(2)、(3)两种情况表明:连带债务并不必然对应连带责任,按份债务也不必然对应按份责任。以A、B对C负损害赔偿债务为例说明:(1)若为按份债务·按份责任,则A、B各自按照份额对C负损害赔偿义务,并各自以其责任财产作为自己份额的担保,这就是传统民法所谓按份责任的常态。(2)若为按份债务·连带责任,则A、B各自按照份额对C负损害赔偿义务,但C可以A和B的责任财产作为两人分别的债务的责任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例如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3)若为连带债务·按份责任,即C可以向A或者B请求全部的损害赔偿,但A和B只按照份额以其责任财产作担保,即超过其责任部分,为有债务但无责任,即A可以拒绝C超过其份额的请求,C不得对超过A份额的部分请求强制执行。但A如果为超过其份额的给付,C不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这种情况下,超过A和B份额的部分,为“自然债务”,在法定责任领域,尤其是在侵权法上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一般不作此设计。(4)若为连带债务·连带责任,则C可以向A或者B请求全部或者部分的给付,而A和B双方的责任财产则均对C的请求部分提供担保,例如主观故意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这也是有学说认为故意共同侵权人之间没有分摊请求权的原因。
从上文对债务和责任在按份关系和连带关系中的不同组合中,可以清晰的看出多数人债务和多数人责任的差别。如果将视野扩展到不真正连带关系和补充关系,可能的组合设计还会更多,对此问题还有非常广阔的研究空间。例如,在典型的法定不真正连带责任如产品缺陷责任中,非最终责任人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但由最终责任人承担全部最终责任;在补充责任中也有类似的情况,不过赋予了补充责任人顺位利益而已。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制度设计正当性问题,决不是传统民法一句“保护受害人”可以完全概括的,还需要引入新的理论框架来展开研究。
四、最终责任与风险责任的区分
(一)从债务与责任的区分看风险责任概念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