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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念

  

  对于注意义务与审查(监控)义务标准的政策考量,还应该考虑特定的社会环境和总体上呈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运营模式是否健康,考虑采取的标准是否能够有效实现秩序。在不同的社会大环境下,对公共政策、司法政策的选择应该是不同的。对于总体基础较好的国家,可能比较宽松的标准就足以实现良好秩序或制约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网民的行为不脱离正常秩序的轨道;而在总体比较混乱、秩序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由于总体上商业模式不健康而在客观上有足够理由认为大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侵权而仍然提供服务的.如果仍然采用比较宽松的标准,显然难以适应社会的实际需要。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味地追随其他国家的做法和标准。[30]基于我国与西方社会不同社会的人文基础、法律意识和整体法制环境的差异而采取与其他国家有差异的标准,这并不是要在中国实行更高标准或更严格标准的问题,也不是过度保护、超水平保护的问题。[31]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我国《网络传播权条例》规定的避风港适用条件,本身就是参照了其他国家的做法,我们现在在具体适用时,可以将标准问题转化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举证责任的问题。实际上又不是标准高低的问题。为了有效遏制一些不法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避风港规则的模糊性,利用所谓“网友上传”的潜规则逃避侵权责任,有必要合理、正确地适用证据规则,适当加重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避风港规则保护的举证责任。


  

  由于社会版权意识和版权执法观念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社会各方面没有形成必要的共识,我国《网络传播权条例》规定的避风港被扭曲和被滥用的现象比较明显,我国的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尤其是网络视频、音乐作品传播领域,在近几年明显不健康。现在我国仍然有大量互联网企业采取有害的运营模式及营利模式,这种现象严重侵蚀着我们国家和我们社会的健康肌体.不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必须清除的。[32]现在我国的一些知名商业网站的投资主要是来自国外的风险投资。在这些公司股票上市后,国外投资人通常会获得非常高的投资回报.而这些回报是以牺牲中国版权人的利益为代价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的网站上传播的主要是中国版权人的作品,长此以往。将使中文创作作品逐渐枯竭,严重影响中国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最近一年多来,互联网产业内部也出现了对避风港规则的反思,网络反盗版联盟的出现及其采取的反盗版、倡导与版权人合作的行动,是非常可喜的现象。


  

  (三)通知删除规则


  

  《网络传播权条例》14条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是避风港规则的重要配套规定。从实践的情况来看,该规定出现了较大的问题,被一些侵权网站利用,严重妨碍了着作权人有效制止侵权。因此应该尽快作出适当的修改。在修改之前,应该结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或审查义务的个案分析,对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作灵活的处理,避免在具体案件中出现明显不正义或不合理的结果。


  

  对通知的要求不能过高,应该从对权利人有利的角度解读法律规定的含义。如果僵化地适用条例的通知删除条款,要求权利人提供所有侵权链接的网络地址,不仅脱离实际、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对于被告有效过滤侵权链接而言,实际上也没有技术上的必要性。如果在具体案件中按照字面含义适用将会导致明显的不公平、不正义,应该排除其适用,转而适用更高的民法和着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条款。


  

  即使权利人没有通知删除而直接起诉。如果有证据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存在侵权而仍然提供服务的,也应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不仅有义务及时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屏蔽其链接,同时对防止侵权行为继续或再次发生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包括采取必要的手段或技术措施。对于那些已经存在的侵权内容或链接,权利人的通知虽然没有指明特定网址.但已经指出了能够较为精确定位侵权内容的信息.而网络服务商又可以选用成本合理的技术手段进行识别和过滤的,如其拒绝采用该技术的。可以认定为帮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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