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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正确思路

  

  通过对该案查明的事实和法院裁判的结果,我们可以推出案件的裁判论证逻辑是:被告销售的米其林轮胎是原告在日本制造并标注了米其林商标,故被告不存在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但由于被告销售的米其林轮胎没有中国3C强制性认证标志,推定其为非法进口的轮胎产品且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由此导致的交通事故等后果会使原告商誉降低,商标具有保证商品提供者商誉的作用,由于被告该销售行为未经原告许可,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众所周知,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准一般为混淆标准,在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时还可能采用反淡化标准,而本案显然并未采用混淆标准和反淡化标准,而是另辟蹊径采用了所谓“商誉受损”标准,因此,该案的判决不禁让人产生一个疑问: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二、判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思路


  

  要分析米其林案判定商标侵权的“商誉受损”标准是否正确,必须得从理论上理顺判定商标侵权标准的思路。[3]


  

  (一)判定一般商标侵权案件采用混淆标准


  

  传统商标法理论认为,商标是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由于商标真实地指示了商品的来源,代表了一定的质量水平和经营者的商誉,因而对消费者具有吸引力,此即意味着商标最初始的功能是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识别(区分)的功能。基于维护商标识别(区分)功能的需要,传统商标侵权理论是以商标混淆理论为基础来构建的,目的是保护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凝聚在商标中的商誉免受不公平利用的损害,以及保护消费者不受误导。而最初的商标混淆是指直接混淆,即由于在后商标的存在,具有一般谨慎程度的普通消费者乃至社会公众,极有可能误认为其所附着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先商标所有人。后来的商标法又发展出了间接混淆制度,即消费者不会对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之来源产生混淆,但可能误认为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经济上的联系,比如存在联营、赞助或许可等关系。传统商标法的混淆理论,旨在防止侵权者通过使用他人的商标而将自己的商品伪装成他人的商品,或使人误认为其与商标权人存在某种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欺骗消费者以侵占商标权人的商誉。[4]


  

  根据侵犯商标权的混淆理论,凡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且不存在“合理使用”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行为,即构成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反之,即使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但未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行为,就不会构成商标侵权。基于此,有关商标方面的国际条约及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均规定,对于注册商标人而言,商标权不仅包括“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还有权禁止他人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亦即商标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是以制止混淆为标准来构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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