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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的立法完善

  

  6.图书馆等机构的合理使用。考虑到网络环境下和信息时代中图书馆等机构具有特殊性,因此《条例》应重点规范图书馆等机构的合理使用,对此将详细予以讨论。


  

  三、图书馆等机构在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


  

  如前所述,当前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立法中的主要问题,就在于没有体现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评判功能,没有凸显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价值影响,没有从制度创新和政策考量的角度突出立法的重点。由于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机构在国家文化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是广大社会公众廉价获取知识的最佳途径,图书馆等机构的合理使用应该成为当前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立法的重点。


  

  (一)图书馆等机构合理使用之立法完善的基本思路


  

  现代信息技术为图书馆等机构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但是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的地区差异导致各地的图书馆建设水平良莠不齐,并且受制于网络作品保护的制度环境。图书馆等机构能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在《条例》制定前就存在广泛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图书馆等机构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单位,将图书上载到网络向公众传输也是非营利的,因此图书馆等机构使用作品应属于合理使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图书馆等机构一旦将作品上载到网络,就会有很多人浏览该作品,这对作品的销售会产生影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12]


  

  笔者认为,应该着重从图书馆等机构的特殊性和类型多元化角度来为其设计制度规则,促进其在网络环境下分享作品利益,实现公共利益的增长。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而且还重申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社区和乡村文化设施建设“,这应该成为图书馆等机构大力发展公共文化事业的政策依据。来自国家文物局的消息也表明,在”十一五“期间全国将力争新建重点博物馆300座以上,使地级以上中心城市都拥有一座功能齐全的博物馆,每个少数民族拥有一座以上的民族、民俗博物馆。[13]在这样的背景下,图书馆等机构的数字化建设工程就显得尤为重要。


  

  数字图书馆、博物馆等较之传统图书馆、博物馆具有资源丰富、资料更新及时、传输速度快、储存方便、建设成本低等诸多优势,已经成为城乡公众接受最新文化观念和改善知识结构的最重要途径之一。据报道,上海市图书馆讲座实现了网上”你点我播“,可以在线点播的讲座约有250个。[14]显然,相对宽松的制度环境,包括尽量为其提供合理使用作品的渠道,不仅能够在某种意义上减轻图书馆等机构的经营压力,而且也有助于培育全社会重视文化建设、注重文化底蕴的时代精神。


  

  与此同时,数字网络环境下的图书馆等机构正在发生重要的变化,其法律地位也正在发生裂变。具体说来,数字环境下的图书馆等机构包括两种:(1)传统的图书馆等机构,在继续经营、传播传统作品样态的同时,以内部网络或在线系统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传播数字化作品。在模拟环境下,我国的图书馆等机构基本上是通过政府的财政支持而建立起来的,公益色彩浓厚,性质上更多的是公益事业单位而不是营利机构。特别是基于政府公共财政扶持力度的增加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的要求,不少传统的图书馆、博物馆等免费开放已经成为趋势。非营利性的图书馆等机构如果承担了较大的责任风险和经济压力,不仅不利于自身的发展,而且还会损害广大读者的利益,制约新兴的网络服务产业的发展。(2)专门在网络上经营数字图书馆等机构,或者将模拟状态的作品通过数字化形式转化为数字作品并向用户有偿提供。这种类型的经济实体已经开始进入市场运行中,成为营利性的机构。营利性的数字图书馆等机构虽然在文化建设中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有些营利性的图书馆等机构本身并不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它们的营利来自于社会的捐赠或其它事业,但是毕竟要通过市场竞争来促成自身的强大和进步,所以,运用市场机制解决其发展中的困难更为可行。相应地,合理使用的范围就不可与非营利性的图书馆等机构相提并论。鉴于此,传统著作权法”一锅端“的立法模式难以适应信息时代图书馆等机构的发展与变革,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是规制图书馆等机构的必由之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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