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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目标是个认知性问题吗?

  

  上述只是对于王政勋教授论证的粗线条勾勒,就其主要论证逻辑而言,笔者有如下关键性质疑。王政勋教授既然认为刑法解释事实上是客观解释,那么就意味着,可以从解释活动本身所具有的认知特性(概念对象是模糊、变动的;解释主体的图式、前见会影响解释过程)必然得出如下结论:解释活动所指向的目标是刑法文本的客观意义。也就是说,解释活动的目标是内在于解释活动本身的。这显然与我们的通常理解相悖。在我们看来,尽管任何解释活动的认知特性都是一样的,但是,人们仍然会有不同的解释目标。即,解释活动的目标是外在于解释活动本身的。例如,主观解释也要面对模糊、变动的概念对象,也会受到图式、前见的影响(这和主观解释论者是否认知到了这些是不同的问题),但为何它所追求的目标仍然会和具有同样认知特性的客观解释不同?因此,王政勋教授的这一论证逻辑能否成立就值得商榷。另外,细察王政勋教授的论证过程,也可以发现,他在一定程度上误解了相关学科的理论。接下来,笔者就从这些误解开始,对刑法解释目标问题的认知主义研究进路进行一番批判性考察,直至揭示出其内在、根本的论证困境。


  

  二、“图式”(schema)到底是什么?


  

  王政勋教授认为,根据认知心理学、认知语言学的研究结论,所谓“图式”是指,对个体心理活动、外部行动具有决定性影响,对个体行动的产生以及语言活动起着调节、控制作用的个体内部已有的知识、经验和结构。[8]即作者认为,个体内部已有的知识、经验及其结构都是图式。那么,是否如此呢?


  

  首先,被王政勋教授举为“图式”概念最早提出者的康德,其关于图式的论述就否定了上述看法。康德指出,“先天的纯粹概念除了范畴中的知性机能之外,还必须先天地包含有感性的(即内感官的)形式条件,这些形式条件中包含有那些范畴只有在它之下才能应用于任何一个对象的普遍性条件。我们将把知性概念在其运用中限制于其上的感性的这种形式的和纯粹的条件称为这个知性概念的图型,而把知性对这些图型的处理方式称之为纯粹知性的图型法。”[9](着重号为原文所有。“图型”即“图式”--引者注)也就是说,图式扮演了将现象归摄到范畴之下的中介者角色。这个中介者之所以必要是因为,“纯粹知性概念在与经验性的(甚至一般感性的)直观相比较中完全是不同质的,它们在任何直观中都永远不可能找到。”例如,因果性范畴就无法通过感官直观到。纯粹知性概念(范畴)要能一般地应用于现象(对象、直观)之上,就“必须有一个第三者,它一方面必须与范畴同质,另一方面与现象同质,并使前者应用于后者之上成为可能。这个中介的表象必须是纯粹的(没有任何经验性的东西),但却一方面是智性的,另一方面是感性的。这样一种表象就是先验的图型。”[10](着重号为原文所有)用其他学者的话来说,图式是作为中介的“附加的先天结构”。[11]不难看出,在康德那里,“图式”是先验的,不包含任何经验性的东西。


  

  其次,现代认知心理学家关于图式的说明也不能支持王政勋教授的界定。王政勋教授引述说,“根据鲁姆哈特,图式是人大脑中对某一范畴的事物的典型特征及关系的抽象,是一种包含了客观环境和事件的一般信息的知识结构。”[12](着重号为引者所加)鲁姆哈特在其论著中也写到,“一个图式就是一个用于表征储存在记忆中的类属概念的信息结构”。[13](着重号为引者所加)其他学者则指出:“图式是高位阶的认知结构,其一直被假设为人类多方面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在说明感知、语言、思维、记忆当中旧有知识如何与新得知识互动时,图式扮演了重要角色。”总而言之,图式就是“一种无意识的认知结构,其构成了人类知识和技能的基础”。[14](着重号为引者所加)另外,认知心理学家对图式与现象经验之间关系的讨论,也从反面表明了,图式并不是个体内部已有的经验和知识:图式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而现象经验则是具体的、个别的。例如,“自由女神像的哪只手握着火炬?”会驱动个体关于自由女神像的视觉图像经验,但是,这一具体的图像经验并不是图式:只有塑像、雕像(statue)的图式,而没有自由女神像(the Statue of Liberty)的图式。[15]而如果王政勋教授所说的经验、知识是指,在具体经验、知识的基础上抽象形成的一般经验或知识,那么,这就已经是在说经验或知识的结构了。因此,图式是一种结构,而不是特殊、具体、个别的经验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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