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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垄断控制

  

  二、知识产权许可的商业价值分析


  

  知识产权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在不转让所有权的情况下转移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行为。[5]由于知识产权许可一般是由平等主体以协议的方式来实现的,[6]因此,知识产权许可与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便密不可分。“许可”( license)指的是一种“允许”(permission) 、“同意”,即知识产权所有人允许或者同意其他主体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实施其所拥有的一项或多项知识产权。当“允许”或“同意”发生并有效成立时,一项“许可”即被授予。用以证明知识产权人给予“允许”或“同意”这一事实,并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便是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知识产权“许可”是知识产权的抽象授权行为,而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则是这种抽象授权行为的具体化,二者是抽象与具体、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实践中,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也常常简称知识产权许可。


  

  在构建知识产权许可中垄断控制制度时,关注知识产权许可的正面价值与关注其对竞争的消极影响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因为知识产权许可本身就是一种利弊兼具的经济现象,对其任何一方的失察都将严重影响所建制度规则的科学与合理。知识产权许可的商业价值表现在多个方面,如对许可人的价值、对被许可人的价值、对消费者的价值、对公共利益的价值等。由于本文所研究的因商业利益驱动而产生的知识产权许可限制问题,主要与知识产权许可方有关,因此,下面重点就知识产权许可对知识产权拥有者或者许可人的商业价值作简要分析。


  

  (一)有利于市场的先期进入与快速拓展


  

  掌握市场进入的先机对经营者的成败具有决定意义,而知识产权许可的主要商业利益之一,就是它可以大大缩短知识产权拥有者将其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推向市场的时间。如当一个拥有知识产权的公司没有快速进入市场所需的条件和人员,即可通过许可将某些业务活动交给那些拥有足够资源的公司来做,以加快进人市场的速度。同时,知识产权许可还可以使知识产权人快速拓展市场。就产品市场而言,当某种知识产权有多种利用途径时,通过许可,可以增加其产品种类,扩大产品市场;就地理市场而言,当一个公司希望进人国外市场但在国外却无推销与发行渠道时,通过授权外国实体利用其知识产权,即可快速进入国外市场,扩大销售范围。


  

  (二)引领和影响技术发展方向


  

  在知识产权许可过程中,许可人因不丧失所有权或部分使用权,能够对知识产权中所涉及的技术发展方向产生一定的控制力,“这种控制不仅表现在对其自身创新的利用上,而且还体现在产业发展的方向上。仅仅基于自己是被许可的创新成功以及相应的改进、技术信息和支持的根源这一事实,创新者即可自然地保留某些控制。此外,创新者可以通过许可协议中设定的限制而在某种程度上控制其知识产权的演化。”[7]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人凭借知识产权本身对许可人的制约和通过许可协议附加限制性条款两个方面对其他公司的某一或某类技术的使用施加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引领这一技术的发展方向。如微软将其“MS-DOS”操作系统许可给IBM销售,如果没有这种许可,IBM也许会开发出自己独特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这种操作系统可能与微软的截然不同。通过IBM使用其操作系统,微软不但为其软件找到了一个巨大的市场,而且做到使个人电脑的最大市场之一使用其操作系统技术。这样,微软可以对这一技术的基本特征和发展施加持续不断的影响。


  

  (三)推动企业形象与影响力的提升


  

  知识产权人通过知识产权许可可以向外传播公司的形象以及公司的技术、产品或服务,特别是当许可人将技术方面的知识产权连同商标、商号一道许可给被许可人时,许可所产生的广告宣传价值将被极大地提高,在被许可人通过努力使其产品、销售和服务等保持较好的质量时,会大大提高许可企业的声誉和信誉。如AT&T通过许可一些计算机制造商在多种不同型号的个人电脑上使用其Unix操作系统软件,让该产业里的技术人员对之有深刻的了解,并广泛认可,从而使自己这个计算机产业的新手在计算机产业中享有极高的声誉。


  

  三、知识产权许可中垄断的表现与危害


  

  (一)强化许可人的市场力量


  

  知识产权人因拥有知识产权而往往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在与被许可人进行知识产权交易时,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对被许可人施以各种限制,进一步扩大、巩固自己的优势地位。如要求被许可人将使用该知识产权过程中所进行的技术改进单方面回授许可人使用,许多情况下还要求被许可人实施独占性回授,即只能将所改进的技术回授给许可人使用,而不得许可其他任何人,从而保证许可人在所许可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技术领域始终处于技术垄断地位,这不仅严重抑制竞争,而且还会挫伤被许可人对许可技术进行进一步开发的积极性,阻碍创新。当有以下几种情况存在时,许可协议中的这种独占性回授条款对强化许可人的市场力量具有更加突出的影响:(1)如果知识产权人本身在市场上已处于支配地位;(2)如果知识产权人所许可的知识产权已经进入技术标准;(3)如果知识产权人以联合方式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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