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周光权教授提出了一个命题:是采取法益侵害说还是规范违反说,取决于国民规范意识的强弱。支持这一立论的根据是他对日本战后刑法学发展的认识。这一立论的后果是:中国现在国民规范意识不强、规范有效性不强,所以只能够先采取规范违反说。
我认为,这一立论的立论根据、立论后果初看起来似乎有道理,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其存在很大的误解。
(一)立论根据错误:日本战后刑法学是朝着不断强化法益侵害说的方向发展的,不存在规范违反说的中兴
日本刑法学在“战前→战后初期→60年代以后”的发展并非经历了“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法益侵害说”的转变,而是经历了“规范违反说→法益侵害和规范违反的折中说(行为无价值二元论)→法益侵害说(结果无价值一元论)”的发展。
二战前的日本刑法学,无论是新派还是旧派,无不强调规范违反说。新派的牧野英一主张文化国思想、刑法进化论、犯罪征表说。牧野的刑法思想是完全站在与法益侵害说相反的规范违反说的立场。法益侵害说主张以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危险作为违法性的本质;而牧野认为,行为只具有征表恶性的意义,真正处罚的对象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非行为的危害性。法益侵害说立于个人主义的立场,主张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干涉;而牧野明确支持以社会保护取代个人保障,主张扩大国家干涉范围的文化国思想。
旧派的小野清一郎虽然在早期的着作中特别关心刑法的“正义”问题,但是后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受到国外的纳粹思想和国内的全体主义的影响,小野的思想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集中体现在其“正义观念”转化成了“道义观念”。到了二战期间,其道义观念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甚至提出一君万民、君臣一体的国体是日本的根本法理、最高的道义,公开宣扬国家主义。[25]可见,小野的思想是与法益侵害说相违背的。极端地主张维持伦理、道义是刑法的目的,明显地属于规范违反说的立场。
总之,周光权教授认为战前日本刑法学的立场是法益侵害说的观点确实值得商榷。并且战后初期也没有“产生了从法益侵害说到规范违反说的转向”,恰恰相反,产生了从规范违反说到重视法益侵害说的转向,而且后来重视法益侵害说的思想更加彻底。
战后日本制定了新宪法,旧的法律价值体系被完全打破,目标是建立一个与强调基本人权和个人价值的新宪法相适应的刑法理论。完成这一历史任务的是团藤重光。团藤通过“把法益保护推到了刑法的核心”,从而使旨在维护“万世一系”的天皇制度的日本帝国刑法整个倒了个个儿,使之服务于国民的自由、尊严及其利益。团藤的这种理论被其门生大塚仁发挥得淋漓尽致。
团藤重光和大塚仁的学说,今天被称为法益侵害和义务违反的折中说(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历史地看,这种刑法理论是为了打破旧的刑法理论,而与新宪法所规定的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相适应。其基本思路就是改造、弱化旧刑法学的伦理观念和伦理违反的意义,而重视、强化法益概念和法益保护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