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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

  

  一、积极引进西方法律,使经济活动开始按照近代经济法制的轨道运行


  

  1.实行股份公司制。


  

  洋务派仿效西方国家实行的股份公司制,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式吸纳分散资金,开办“官督商办”民用企业。着名的轮船招商局、开平矿务局、上海机器织布局等都采取了股份制公司的形式,制定了《轮船招商局局规》、《开平矿务局招商章程》,以西方企业法为模式,规定了集资方法、股东地位、公司内部管理及利润分配等,表现了西方资本主义的公司组织、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已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和接受。


  

  以1867年容闳制定的《联设新轮船公司章程》为例,主要规定如下:


  

  (1)公司本银必须四十万两,分为四千股,每股百两。


  

  (2)公司内所用司事仁等必均系有股份者,仍由众人抽签公举,每股公司内所用司事仁等必均系有股份者,仍由众人抽签公举,每股着一签。


  

  (3)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公司众人宜会集,听主事人报明本年公司生意如何,即会议来年公司事务,主事人并将本年各项帐簿呈出众人阅验,如有利息,立即照股摊派,限以五日内派清。


  

  (4)年终核算,倘是生意亏本至二分五,即将所剩之本,照股摊还散局;如公司众人均欲再做,即再妥议续行,所亏之本,议须补足,再行照股派补。


  

  另据《轮船招商局局规》,每100股举一商董,由诸商董中推举一位商总,总局和各分局分别由商总和商董主持。根据这项规定,大股东享有对招商局的经营管理权。招商局还对所发行的股票进行了规范,要求在股票和取息手折上编列号码,填写该持股人的姓名和籍贯,并在股份册上进行详细登记。股东不得擅自出让股票。在出让股票前,必须到招商局注册,以防止招商局的股票落人洋人之手。


  

  上述章程、局规,均为中国立法史上所未有,是引进西法的重要成果,从而开辟了中国近代经济法制的新篇章。


  

  2.实行融资。


  

  洋务派为了解决“商股难招”的实际问题,采取西方国家在近代经济活动中通常采用的金融贷款方法,以获得兴办洋务企业所需要的资金。在贷款合同中,扩大了抵押、担保的范围,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任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可出卖、可出赁、可出典”,不受任何限制。尽管这些合同的内容很多是不平等的,但却促进了洋务企业的发展,接触到了近代融资的法律问题,为以后晚清政府的商事立法提供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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