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

  

  为了解决修筑铁路所需要的大量资金,马建忠大胆取法西方,主张金融贷款与社会融资相互结合。马建忠说:“西国借款往往取于银行”,而民间贷款“视银行之息稍轻”,因此“惟恐凡民顾虑,集腋难成,则有先向银行取用,渐会转借于民”{4}(P. 148)。他还向中国介绍了当时在资本主义社会通行的债券和票据的法律知识。


  

  张之洞运用近代民法的抵押制度,向西方贷款修建铁路,他指出:“凡洋款皆须抵押,独修铁路一事,借款即以此路作抵,无须他物。商为之则利在商,可见国为之则利在国”{5} (P.42)。


  

  洋务运动后期,在金融领域同样做出了引进西法的业绩。如解决了中外货币的换算问题,使货币发行从称量单位货币转向计量单位货币、完成了传统货币向现代货币的初步转化。1896年,张之洞在武昌开办湖北官钱局,成为湖北第一家带有现代特征的金融机构。1897年中国通商银行汉口分行成立,把传统的钱庄、票号经营的兑换货币业务扩展到从事商业款项收支、资金融通及划汇业务,经营内容和经营手段也越来越贴近现代的金融机构。


  

  1901年汉口商务局制定的《关于汉口商务情形条议》,规定成立民间商会,以加强工业、商业、金融业资本家之间的联系,这也是中国第一部具有现代性质的地方商业法规。


  

  3.保护专利。


  

  近代中国第一次使用专利权的概念是在洋务运动时期,1881年郑观应和上海织布局同仁为保证织布局生产的顺利发展,上书李鸿章要求给予织布局10年专利和减免利税的优惠待遇。书中所云“查西人每立一法,必筹数年,故能处处脚踏实地。……又必使专其利者数年。以故人皆思奋,愈究愈精,今既聘西人,用西器,讲西学,亦必用西法以归划一。”{6} (P. 482 -483)反映了郑观应对专利权的理解和认识。此后不久,郑观应又向李鸿章提出将专利权的适用地区从原来的“上海一隅”扩大到“通商各口”;专利主体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华人”,而且包括“洋人”;专利权的适用年限为10年或15年。郑观应关于专利的谏言得到了李鸿章的认同,他在《试办织布局折》折也向清廷谏言说:“查泰西通例,凡新韧一业为本国未有者,例得界以若干年限。该局用机器织布,事属韧初,自应酌定十年以内,只准华商附股搭伴,不准另行设局。”此意得到朝廷批准{7} (P. 44)。


  

  在实践中,轮船招商局获得的运漕专利权,有助于招商局与外国轮船公司在沿海航运方面的竞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