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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力的私性化与准黑化

  

  其次,当下中国公共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现象是权力的私性化。任何公共权力总需由具体的人来执行,在权力不受制约的体制安排下,公共权力蜕变为掌权者的个人行政资源,成为他们进行财富或者其他物品交换的寻租手段。明明无需行政审批,只需备案而已,可具体掌事者只消说一句“今天没空,明天来吧”,就可以让你成本陡增,看你敢小瞧我。权力私性化,权力于行驶过程中不再基于公义目的,而是服务于具体个人的特定利益,为具体掌管者所挟持,实在是政治的大敌,却确乎是当下中国的实情。包括法官在内的公共权力的掌有者,从公共权力仓库中套购、批发甚至走私出来部分权力以逞私欲,一切故事便发生在这一背景下。


  

  权力的私性化源于权力的部门化,根子则在于公共机构对于权力几乎不受任何制约的垄断,本身同时又扮演市场主体,用之为部门和自己牟利。没有一个合法的反对力量,所谓“国王的忠诚的反对者”来行使制约职能,大抵权力的私性化便是必然结果。这说明中国社会作为一个民族国家,要转变为现代体制,包括形成丁一卯二的现代科层制设置,使得公务担当者作为权力的工具,不过是权力齿轮上的一个上传下达的螺丝钉,而非权力本身,从而最大限度地使得权力的行使、流转不受其私利左右,依然前路漫漫。


  

  第三,凡此法官、律师狼狈勾结的案例,向中国社会昭示的一个最为触目惊心的问题,是包括司法权力在内的公共权力的准黑化现象。公共权力的掌有者、经济资源的垄断者和社会精英阶层,甚至连同社会下层帮会,出于共同的利益互动需求和自保考量,心照不宣地纠结为利益共同体,利用各种体制漏洞,在正式体制之外,形成了具有一定结构形态,以某个权力或者人物为中心的,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利益团伙。它不完全属于黑社会结构,但却具有准黑性,纠结程度和表现强度已然超逾了“精英寡头化”的层面。


  

  对于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态而言,这真是一个梦魇,堪具“拉美化”的兆头。原本良善的制度设计却收获了这样一个怪胎,是谁也不愿看到的。其恐怖之处就在于,它利用公共权力作为基本资源,经由扭曲公共权力的追求旨意,而为特定私利提供体制性保护伞,于侵蚀正式体制的同时,无形中将体制瓦解,使整个社会绝望。无论是这几年爆出的“天津中院案”、“武汉中院案”,还是“深圳中院案”,特别是“前腐后继”的“阜阳中院案”,我们从中均可看到,当事人、律师和法官纠结一体,同时,并有更为重要的公共权力或者下层社会势力介入,形成以某个权力或者权力掌有者为枢机、以寻租为驱动力的团伙形态。在此,当事人可能是企业或者企业背后的利益集团,也可能是某个位居权力中枢的头头。此种利益团伙介于有形与无形之中,不受国家正式权力的控制,但又附着在国家权力的肌体之上,在瓦解正式的权力体系的制度预期的同时,又以正式体制和公共权力本身为实现私利张本,从而将依靠纳税人供养的正式权力体系拖入私利打手的境地,类似于国中有国,权力体系之中还套装、暗藏着一套权力体系。“郭生贵”们东窗事发,说明现有体制的预防机能丧失,同时却又表明权力的各项机能并没有完全丧失,端在于“私性化”和“准黑化”均须以正式权力体制的存在为前提。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而,较诸独立于正式体制之外的黑社会,此种公共权力准黑化情形更为可怕,也更具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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