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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力的私性化与准黑化

  

  就司法体系从业人员的受教育程度来看,律师整体学历最高。尤其在京沪穗等大都会,律师行业是一个高学历群体。办理涉外法务的大律师,许多更是有留洋的博士文凭。有趣的是,笔者在此发现了一种角色错位现象。一方面,律师作为秉持实践理性的主体,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说话。另一方面,他们属于通常所说的“知识分子”,同样担载着社会良心的重负,体现着道德理性的要求。“知识分子”的自我期待要求律师站在社会立场上,基于社会公义和道德立场,追求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这是一般知识分子的立场,不少律师,特别是出道不久的青年律师,亦且以此自相期许。有些律师把自己的职业神圣化,源于将自己定位为此种“知识分子”,而非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角色。说实在话,这是只有在中国这样一个“士志于道”传统世代不泯的国度,才会有的情形,发达的法治国家,早已钱迷心窍,倒未必见得到这一风景呢!尤其是当律师代表弱势群体面对强势的权力一方时,其言其行,谁能否认其道义性,因而真的含有丝丝缕缕的“神圣性”意味。但是,问题在于,即便如此,就律师之为一业而言,如果大小律师们都把自己扮演成圣斗士的话,实际上不免自我虚幻的神圣化,而造成角色的错位。


  

  另一方面,全然放弃“知识分子”的自我期待,恐怕是造成上述律师与法官“相互腐败”的根源之一。毕竟,刻下法官和律师的科班程度愈来愈高,不少属于“读书人”出身,保持读书人的理想底线,总还是本分。它并非要求总是以道义担当的神圣自期为务,毋宁将此担当内化、转化为职业伦理,照理出牌而已。许多律师主动被动偏不照理出牌,说明制度安排和社会生态出事了,同时折射出士人节操沦丧的现代社会世俗化的恶果,读书人不像读书人,也雅不愿以读书人自相标立。上述公共权力的私性化与准黑化与此互为因果,对此提供了令人触目惊心的答案。通常说好制度虽然无法让坏人不做坏事,但至少能让好人不做坏事,而怀制度不仅助纣为虐,并且使好人学坏,做不了好事。观之于上述两“化”,其理昭然。


  

  三


  

  实际生活中,法官和律师彼此瞧不上对方,又彼此利用。笔者几年前曾在清华法学院邀集在学的法律硕士座谈,与会的律师和法官即“攻讦”不休。法官谓律师“腐蚀”了他们,拉他们“下水”。律师谓法官不讲理不守法,逼迫着他们“学坏”、“出血”,要不然谁会自找麻烦。法官说“同时在办同一个案子”,律师按照诉讼标的收取高额报酬,法官只能拿固定工资,“难道他们对于社会的贡献比我们大吗?”,心中很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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