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比诸法官,虽说律师属于什么“新兴社会阶层”,其实社会地位较低,四处求人,有时甚至难免受辱。律师挨打之事,亦且不算什么重大新闻。而且,自己养活自己,无各种福利,依凭的是自立与自力。西方社会说律师就是奔走在街市上的人,可谓道尽其苦乐。小律师们出道伊始,更是起早贪黑,疲于奔命。他付出了代价,而且在社会利益纠葛、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恰恰就需要有这样一类人来付出这样的代价,以疏浚社会关系,打理人间矛盾,清理世俗纠葛,一如需要医生治病救人,仰仗牧师清洗灵魂,所以社会允许用金钱对其进行补偿,律师于是照理就该比法官多拿一些。在此,金钱、权力和声誉,各有归属,合理分摊。今日中国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角色定位没有理顺,所以才会使得人们产生了欲将财富、权力和声誉集于一身的通吃心态。这是一种自我折磨,不现实,不可能。相信随着社会分工及其报酬更为接近常态,权力、财富和声誉各有畛域,各得其所,大家都会平和起来的。那时节,律师与法官“相互腐败”的发生频率可能也会降低许多。
四
其实,就刻下中国的法律和体制来看,对于法官的制约不可谓不严,问题是凡此规定多数流于纸面。另一方面,当然也可以说体制基本有效,否则早已分崩离析了。就体制而言,法院和法官直接受到的内部制约就包括审判委员会与政法委,后者为党的常设机构,对于重大案件、“敏感性”案件或者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代表党发言,控驭大局,一言九鼎。不过,法院审理的多数属于一般民、刑事案件,党的机构不会直接干预,不良法官于是得隙上下其手。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凡高度集权之处,恰恰是权力并非无所不逮、无所不能之处,其实漏洞处处,其状如无数倒悬着的漏斗构成的金字塔。按照现有体制,法官的“人事、组织关系”戚属地方党政组织人事部门掌管。此种体制,将架构司法独立的一切理念和制度釜底抽薪。整个司法系统属于官场的一部分,必受官场规则制约,基于人身效忠性关系而升迁的游戏规则,同样在此发挥作用。以人际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潜在组织人事规则,即主要权力的操纵者对他人的权力具有予夺之权,遂笼统全盘,构成体制中的每一分子无所逃遁的权力分配格局。所谓“高度集权”,并非全然集中于体制上端,而是集中在特定层级或者环节的某个人手上,所以才会出现一个具体办事的科员就能把你刁难死,得罪了“单位领导”就永世不得翻身的事。此种畸形结构,使得掌握主要权力的人具有上下其手的机会,特定层级与环节中的他或者她,也有这种神通。由此,有趣的是,在东方几个集权国家,我们看到权力越集中,底层的权力反而具有更大的裁量空间。其实也不难理解,既然最高权力都集中在作为符号性的所谓大案、要案上了,涉及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或者具有相当背景的私企的案件上了,一般的案件“上头”不会管,于是就只好让“小的们”做主,也就不得不由其做主了。全国法院系统每年审结六、七百万起案件,民事案件达四、五百万起,占了百分之八十,而真正涉及到经济利益的恰恰更多地就属于这些民商事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