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在中国权力配置格局中地位一直很卑微,倘若待遇等各方面再不能获得充分的满足,当此之际,他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向律师或者藉由律师向当事人索取,实际上是一种自我补偿。实际上,到目前为止,不管是法院还是检察院,它在整体的权力格局中,跟财政、金融等实体性的政府部门相比,还差得远。前文说如果司法隶属于党政,并无声誉的隆崇,则需另辟思路了,正是基此而发。
五
前几年让人颇怀憧憬的司法改革其实已经停顿,再往下走,必然要触及到司法独立,换言之,即公平正义原则指导性下的司法的非党化与非行政化等等问题,于是便走不下去了。而一日不解决这样的根本问题,一日即无真正的司法改革可言,也就一日难免司法权的“私性化”与“准黑化”弊端。道理很简单,司法机构虽然独立编制,但实际隶属党政系统,属于政治机器的一部分。因此,没有政治体制改革所启动的现代性政治安排,司法系统不可能做到一清百清。
就刻下中国情形来看,社会矛盾淤积,司法机构位居其最后出口,实际上是在前面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全部失效后,担当着社会矛盾的清道夫角色,因此,处万般纠结之中,既要清淤,又受掣肘,所承受的腐败问题上的压力自然更增一成。特别是司法工具观使得它在“清淤”之际厥功于“枪杆子、刀把子”定位,因而,俟河之清,难矣哉。
直到今天,整体而言,整个中国还绵延着过去以吏为师的传统。旧日的官吏因为是读书人出身,靠科举求功名,因而师、士与官吏身份集于一身,理论上来说需要处处检点,时时堪为楷模,负担沉重。今天说百姓看官员,全国看中央,延续的还是这一理路。按照现在的体制,法院和法官不仅是法律的工具,同时并载负着一种制度象征功能,代表着、隐含着这个社会所要追求的基本价值。法官个人的操守,实际上是这个社会道德的晴雨表。司法是否公正,全体公民最终能否和平共处,这个晴雨表具有不同凡响的作用。[3]
回应前面的话,必需形成政治上的合法的反对者,才能构建真正有效的反腐机制。政治上合法反对者的存在、公民社会的发育和表达自由等等,才是对于公共权力私性化和准黑化的真正有效的制约力量。中共十七大提出了构建立法权、行政权和监督权相互制衡格局的设想,涵盖的当然不仅是权力体系内部的监督体制,而且包括容忍和培育“国王的忠实的反对者”在内,否则,“监督权”将软弱无力,流于形式。毕竟,在此党国一体体制下,指望同一种权力自己监督自己,无异于与虎谋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