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理念指导下,恰当、妥善适用财产保全与限制出境措施,对欠薪(债)逃匿的企业,加大适用力度和速度,避免因不及时采取措施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对暂时欠薪(债)但有发展前景的当事人,慎用措施,确需适用的,应灵活恰当,尽可能避免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协同司法的理念
协同司法是指在民商事纠纷预防、解决过程中,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取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协同配合、协同推进矛盾消除、案结事了的活动。协同司法是由司法的公益性所决定的。“司法的公益性是就司法的过程和结果所具有的社会意义而言,并非指司法解决涉及公益如人身诉讼等案件中存在的公益性。司法从来都不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司法也不例外。司法的公益性使司法超越了个案中的公正,而要达到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它是司法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的源泉,是司法具有永恒的生命力的社会基础”。[3]协同司法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统一的重要前提条件,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秉承该理念,尤为必要和重要。
妥善处理涉金融危机案件,单靠法院内部某一个部门或者法院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树立并强化协同司法理念,加强多方的沟通协调。在法院内部,我们要加强立案、审判、执行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同一案件在立案、审判、执行部门的业务处理中不发生冲突。在法院外部,努力建立由法院及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联动协调机制,积极争取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尽早出台涉诉企业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必要的时候,法院还可以到金融、劳动、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确保涉及涉案企业、员工生存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得以妥善协调处理。比如广东省东莞市的许多镇区,在欠薪欠债企业逃匿案件的案发第一时间,即由政府组成由镇政府、法庭、劳动、社保等有关部门成立的协调小组.在政府统一协调下各司其职,达到了案件紧张有序处理的目的。前段时间广东省发生的某糖业集团公司因董事长跳楼身亡所引发的系列案件,该集团公司下辖六个子公司,有四个子公司在广东省,有两个子公司在广西,共有员工近5000人.其糖业产量占全国的40%,该集团现有总资产估计六亿元左右,大量拖欠员工工资、蔗农款、原材料款等。已成诉的债务即达11亿多元。在当地党委领导下的政府统筹解决整体租赁行为直接关系到蔗农、公司员工乃至整个糖业公司的生存发展,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良好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7日发布了《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对具有示范效应、可能引起批量案件的情况应当引起重视。及时发现“群访”苗头并梳理汇总。向党委政府报送预警信息;对于被执行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其资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其破产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可主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其通盘考虑,帮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防止影响企业的平稳和长远发展。这充分体现了协同司法的理念。有望在2009年出台的《广东省企业欠薪保障规定》初稿已起草完成,拟向全省企业收取欠薪保障金,垫付企业欠薪。该保障规定多处内容亦蕴含了协同司法理念。[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