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少年刑法之从宽原则
赵俊
【关键词】少年
刑法;从宽原则
【全文】
少年司法制度应当是一项独立的司法制度,在司法理念、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内容等诸多方面与成年人司法制度存在着根本区别:它倡导教育、保护、预防、矫治等思想,奉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主张少年“宜教不宜罚”,把教育上升为其主要的司法权能,对情感因素也具有特殊需求,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并异常注重心灵和精神层面的剖析与沟通.其内容也比成年人司法要宽泛得多。当环境污染、毒品犯罪和青少年犯罪逐渐成为世界三大公害之时,如何教育、惩罚和保护青少年问题日渐得到司法界的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的指导思想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呈现出轻刑化、非监禁刑化的发展趋势。有的学者认为研究少年刑法没有必要研究其基本原则,因为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少年刑法,没有必要另外确定或者有超越其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有必要研究少年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在少年刑事司法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原则有别于成年人刑法的基本原则或是有一些原则在刑法基本原则基础上处于特殊或卓然的地位,或者对刑法基本原则予以修正,但又指导于整个少年刑事司法。
一、少年刑法与成年刑法原则的辨异与确立
笔者认为,其一,少年刑法首先是刑法,当然成年人适用原则如主要是罪刑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条)等要适用,同时少年刑法又属于特别刑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少年刑法应该具有区别于普通刑法的特殊原则。其二。少年刑法原则是对普通刑法基础上的特殊规定或是对普通刑法原则的修正,产生这种差异或修订因素是因为少年刑法适用对象的特质性确定,比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未成年人“既有适用的一面。又有其不完全适用的一面”,[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破坏社会秩序,危害社会,按其罪责惩罚是必要的,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不应该完全以犯多大罪.就判多少刑,罪刑相当为标准,也不是罪刑报应要求的为惩罚而惩罚,而应该针对其可塑性、生理与心理特点,帮助教育,立足教育、感化、挽救,使其重新做人,尽量不定罪或定轻罪,判轻刑或不判刑,非判不可的决不重判。其三。少年刑法越来越国际化,一些条约或公约、准则被签署确立.加入公约的国家的刑法或有别于国际条约,但有没有保留条款.实际上修正了本国的原则或者突出强调与国内区别的规范原则。其四,彰显宽容与关怀,教育、感化、挽救的比重大于惩罚的思想异军突起,与现行成人法制环境矛盾。上述是笔者第一个层面观点。第二个层面观点是。笔者认为少年刑法原则虽修正成人刑法及普通刑法原则。导致二者的差异与不吻合性的结构,但是少年刑法原则应该是贯穿少年刑法的每一个方面和领域,包括定罪、量刑、刑罚执行等方面的普遍适用,而不仅限于某个方面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