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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年刑法之从宽原则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定罪从宽原则的体现


  

  从宽原则要结合,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又包含从轻、减轻情节,减轻、免除是法定情节),同时要兼顾考虑从重(法定、酌定从重情节)、加重情节(加重只能是法定情节)。


  

  1.定罪的非犯罪化原则从尽量不定罪方面体现从宽


  

  2006年1月1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很明显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定罪时必须慎之又慎,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在定罪时严格掌握对失足青少年“教育、感化、挽救”的立法精神,尽量不定罪,具体体现在定罪上既便是同样的行为,如果是成年人实施,构成犯罪,而由未成年人实施,就可能不视为是犯罪。其定罪从宽的原则体现得很显然。该《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推定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第7条又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其他还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同时具备盗窃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案发后能如实供述;退赃。并具备下列之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盗窃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具有其它轻微情节等条件的不认为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不论数额多少,都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一般成年人盗窃未遂只有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时,才定罪),但特别情况除外(如盗窃文物、金融机构等)”。上列规定从尽量不定罪方面体现定罪从轻原则。


  

  2.从轻定罪原则从定罪从轻方面体现从宽原则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了定罪的非犯罪化原则外。还坚持了从轻定罪原则。即能够用较轻的刑法罪名调整的就尽量不用较重罪名调整。对未成年人犯罪在不定罪难以为法律和社会所容忍.定罪又明显过重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从轻定罪原则,即采用轻罪名替换重罪名的方法以降低刑罚适用的标准。如对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强索案件不认为是犯罪的同时。对情节严重的则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而不是确定为较重的抢劫罪。2006年1月1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上列规定则从选择较轻罪种方面体现定罪从轻原则。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刑罚适用方面体现从宽原则


  

  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这一年龄事实本身视为法定从宽情节.但是仅作笼统规定.并不明确具体从宽的幅度,以及各年龄段的从轻或减轻区别标准。笔者认为从宽原则体现在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时,应当注重发现未成年人个体差异.保障未成年人人格、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通过个别化的刑罚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因此对未成年人量刑的,除了犯罪的事实、性质与情节等客观因素外,对平时表现、成长经历、悔罪表现等主观因素的衡量亦占有相当比例。法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坚持综合考量、灵活适用的原则,实现刑罚的个别适用,达到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的最佳效果,实际上修正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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