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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年刑法之从宽原则

  

  6.从宽原则具体适用于量刑时尽量扩大对于未成年人不认为犯罪处理、缓刑与免刑的适用。2006年1月1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盗窃行为的处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认为犯罪,都具备基本条件:(1)盗窃未超过3次;(2)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3)案发后能如实供述;(4)退赃。并具备下列之一:(1)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2)盗窃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3)具有其它轻微情节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不论数额多少,都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一般成年人盗窃未遂只有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时,才定罪),但特别情况除外(如盗窃文物、金融机构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它亲属财物但其它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体现和谐社会,被害人谅解主义)。


  

  该解释还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质条件、罪量条件符合性),认罪(供述),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主观裁量,但以客观事实判断)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具备上述四种情况,并具备下列其中之一情况: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四)未成年刑罚执行方面体现从宽原则


  

  1.对未成年人多适用缓刑,在缓刑适用的条件和内容上较宽。“较成年人犯罪放宽缓刑的条件”,[8]一些国家对于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条件作了专门的特殊规定,如:1978年《苏俄刑法典》,1974年《联邦德国青少年法》以及1964年《美国青少年刑法》等。第六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大会第8号决议,考虑到必须满足少年的特别要求,鼓励尽可能采取监外教养办法,应当尽可能通过缓期判刑,有条件的判刑、委员会裁决和其他处置办法实行缓刑;从保护未成年人出发,立法不应该限制而是应当尽量扩大对于未成年人缓刑的适用,社会也应该积极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客观环境。基于此.建议立法可以将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罪质条件从有期徒刑3年提高到5年。这样一方面可以大大扩大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范围,而且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适用缓刑不同条件的规定,也能很好地体现出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原则。对少年犯适用缓刑,有比较好的社会效果,既有利于稳定社会治安.又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改造,还有利于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自学性和责任心。实际上,缓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最早是在少年司法制度中产生和运用,而后来被推广适用于成年人犯罪的。[9]


  

  2.尽量少用或避免对少年实行监禁原则,除非没有其他适当的办法可以保护公共安全,才这样做;尽量少用监禁原则,指将少年投入监禁始终是万不得已的处理办法,其期限应尽可能最短的必要时间,因为监禁对少年不可避免地带来消极影响。代替监禁刑使用下列措施:(1)照管、监护和监督的裁决;(2)缓刑;(3)社区服务的裁决;[10](4)罚款补偿和赔偿;(5)中间待遇和其他待遇的裁决;(6)参加集体辅导和类似活动的裁决;(7)有关寄养、生活区或其他教育设施的裁决;(8)其他有关裁决。《阿根廷刑法典》第305条规定:对于尚未废止的特别法中规定的“流放、悔过”由监禁代替。“监押”“拘押”由劳役代替。[11]加拿大规定未成年犯在单独的未成年犯监禁机构监禁。未成年犯年满18岁时可被移送到成年人监禁机构。《保加利亚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如果被量定的刑罚是不足1年的监禁且没有缓刑条件的,免予执行该未成年人刑罚,由法院将其交付给寄宿制矫正学校收容或者对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矫正。在做出判决后,根据检察官或相关的地方反未成年人犯罪委员会的建议,法院可以用其他矫正措施替代收容于矫正学校的措施。对未成年罪犯,在其成年之前,应当在矫正机构服监禁刑。成年后,将其移送监狱或矫正场所。为了完成其教育或者资格培训,根据教育委员会的建议,在检察官同意后,他们仍将留在矫正场所直到满20岁。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缓刑(推迟刑罚执行的),法院应当通知将负责组织实施矫正看护的相应的地方管理委员会。对判处缓刑罪犯的矫正看护与行为表现,由其居住地的地区法院负责进行总体监督。[12]罗马尼亚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行刑时效减半。未成年犯与成年罪犯分开关押或是在能够确保未成年人获得义务教育和符合其自身能力培训的特殊场所关押。禁止体罚,有别于成年犯劳动改造,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劳动为主;在管理上有别于成年人,把监狱外与监狱内教育结合起来。[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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