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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3.建构独立的小额速裁机制


  

  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比传统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其程序的简便体现在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起诉状、答辩状和判决书多采用表格化形式;开庭时间可以放在休息日甚至晚上。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不仅是为了分流民事案件,减轻法院的负担,更主要的目的还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其审理形式具有非正式化特征。如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而是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不进行证据开示,不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等等。这一切,都旨在通过灵活的方式迅速地解决纠纷。


  

  (1)适用小额程序的事件。适用小额程序的事件,其诉讼标的的金额或价额应特别小,具体小到什么程度,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日本为30万日元(约折合2000多美元)、美国各州一般在5000美元以下。{1}我国人均收入偏低且不同地区差别较大,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小额诉讼标的额的上限应控制在5000元以下为宜。这种标的金额特别小的事件,经常是频繁发生而且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


  

  (2)关于小额程序的特别规定。在小额诉讼程序,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甚低,程序更应简化。主要简化的地方如下。①起诉程式的表格化。依小额程序起诉的,使用表格化诉讼;按小额程序各类事件的需要,预先拟定格式诉状的例稿,由法院印妥,供当事人使用。②开庭时间的放宽。一般民众多于白天工作,如法院于非休息日或白天开庭,当事人往往无暇按时赴法院进行诉讼行为,有违增设小额诉讼程序方便百姓的立法宗旨。因此,不少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法中都有小额程序得于夜间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开庭的规定。③调查证据程序的省略。为节省法院及当事人的时间及费用,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小额诉讼法中都不同程度上规定了调查证据程序的省略。④诉的变更、追加及提起反诉的限制。小额程序的事件,诉讼标的价额很低,事件内容单纯,所以需要诉讼的简速进行。因此,小额程序当事人为诉的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除当事人合意继续适用小额程序,并经法院认为适当者外,一般不予允许。⑤判决书的简化。关于小额程序的判决书,可简单记载事实及理由要领。


  

  三、扩大二审程序中书面审的适用范围


  

  现行法律规定,中级以上法院审理案件都不适用简易程序。实践中,中级法院存在事实上的简易案件。众所周知,争议金额的大小是划分管辖的一个主要标准,但是,案件的难易程度并不完全取决于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大小,有些争议金额大的案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这就必然产生上诉的一部分案件属于简单民事案件的情况。上诉审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普通法程序的一审民事案件,另一类是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上述第一类案件上诉时包括有简单的民事案件,即使是复杂的民事案件上诉时,上诉人若仅对适用法律问题有异议,或仅对简单的事实问题有异议,如仅对利息部分有异议,仍有可能使上诉案件成为简单的民事案件。至于第二类简单的民事案件上诉,大部分仍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今后我国若增设专门的小额诉讼程序后,其大部分上诉案件就更加简单,按照民事纷争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简易程序理论,对简单的民事上诉案件也应适用简易程序,只是其简化的方式应根据上诉审的特点来进行。实际上,各国上诉审程序都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简易程序的规定。书面审就是其中一个突出的例子。我国《民事讼诉法》对上诉审案件就规定了两种审理方式,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后种形式,实际上就是上诉审中的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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