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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和社会法

  

  从权利的角度看,社会法是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明确政府在社会建设中提供公共服务责任的重要制度保障。传统的法律部门,例如民商法和经济法主要调整一国的经济活动,规范公民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侧重于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宪法和行政法主要规范国家的政治活动,规范公权力的运行,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传统的法律部门对社会领域和社会建设的关注是远远不够的。作为与经济建设相并列的社会建设需要法律的推进和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之外的权利(可以称之为“社会权利”)也需要新的法律部门的推进和保障。只有通过社会法的完善,才能实现“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使接受教育、劳动报酬、医疗保障、养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真正成为公民法律上的权利,并清楚地界定国家和政府提供这些公共产品的义务和责任及其范围。


  

  社会建设与社会法的制度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立法始终是国家立法工作的重点,而社会立法则处于相对滞后状态。据统计,截至上世纪末,改革开放20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总计立法341件,其中经济立法107件,占36.5%;社会立法16件,仅占4.7%。造成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一手硬、一手软”的原因在于:第一,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加强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下,存在重经济发展、轻社会建设的立法观念。第二,经济立法的主旨更侧重于“效率”,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生产力发展,容易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立法投入少而产出多,立法者、执法者等对经济立法的积极性较高;而社会立法更注重“公平”,可能牺牲一定的“效率”,在片面追求GDP的目标下,社会立法容易被忽略。第三,社会立法通常规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政府通常必须提供财政上的支持或者服务、管理等资源,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政府财政支付能力有限的背景下,社会立法的难度较大。第四,政府和公民对教育、劳动、社会保障等社会权利的权利意识不强。例如,长期以来,我国主要将社会保障作为国企改革的一项配套的经济改革措施,没有将享受社会保障作为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对待,有关社会保障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并不清晰。


  

  因此,我国应加快社会立法,为社会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在加强社会立法的过程中,应坚持“公平效率兼顾、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在国家财政实力和管理水平允许的最大限度内,贯彻实质的公平观,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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