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与医疗随想

  

  二、司法与医疗:原则、要求及方法


  

  司法活动和医疗活动作为人类两大最重要的实践活动,从原则到方法都具有许多相同点或相似点。归纳起来,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官不能拒绝受理案件,医生不能拒绝接受病人。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善而拒绝受理者,得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由此确立了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受理案件这一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其法理依据主要在于法律在技术上的局限性,即:(1)不合目的性。法律作为从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高度抽象出一般性而舍弃个别社会关系的特殊性的普遍性规范,适用一般情况时可能是正义的,对个别情况则可能是不正义的。由此而悖离了法律正义之目的,即不合目的性。(2)不周延性。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应提供尽可能多的规则,以涵盖尽可能大的社会生活面。但由于受人的认识能力和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法律不可能做到包揽无遗。(3)模糊性。一是有限的语言不能以一一对应的方式精确地表述无限的事物,并且同一词语也常常在不同人之间产生不同的理解,语言本身的局限性使立法者在用语言表达意图时常常不能避免模糊性;二是客体运动和它们之间类属状态的不明晰,使立法者不得不求助于模糊语言,因而损害了法律的明确性;三是因立法技术的失误,立法者使用的语言与立法本意不符,产生法律的模糊与错误。(4)法律是肯定既有利益关系的工具,客观要求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法律调整的关系又是变动的,法律必将出现与社会生活脱节的情况,具有滞后性。[2]笔者认为,除上述理由外,确立这一原则还应有两点比法律自身的有限性更为重要的理由:一是国家不可失责。当公民请求国家以公力救济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时,国家决不能要求公民寻求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因为,以公力救济方式解决社会纠纷,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发现的最佳方式,只有这种方式才能给社会带来最可靠、最持久的稳定,这是国家对每个公民所应当承担的职责和义务,这一义务国家无从推卸。二是正义不可缺席。以公力救济方式解决社会纠纷,无疑必须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行事,这是法治的精神和原则的要求,同时,由于国家所应承担的上述义务和责任毫无疑问地要落到法官的肩上。因此,法官不管法律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即便是法无明文,也应当依据公平与正义的法律根本准则进行判决,不然,就意味着正义的缺席和法治精神的缺失。正如,人类面临新疾病的挑战时(如2003年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如果医生可以见死不救,人类的健康与生命还能托付与谁?人类社会还存在所谓的人道主义吗?如果医生都不能站在与疾病战斗的第一线,去直面疾病的挑战,直面死神的威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还有指望吗?因此,法官不能拒绝受理和裁判案件,就如医生不能拒绝收治病人一样,前者是现代法治原则的最基本要求,后者是人道主义原则的最基本要求。


  

  (二)司法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医疗必须遵循医疗规范。诉讼程序之所以必须遵循,是人们要求公正不仅需要实现,而且需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要求程序必须具有正当性,具有独立的价值,成为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此为其一。其二,合理、科学的诉讼程序有助于发现真实,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否则,人们会选择抛硬币的方式获得裁判结果,因为,这种方式显然更加便捷、更加节约,但是这种方法虽然符合逻辑,却难以符合事实,因而它并不科学,难以保障实体公正。医生需要遵循医疗规范则是尊重科学规律。因为,任何一种医疗规范都是对已往医疗经验的科学总结,医疗作为一项科学实践活动,不可能违背科学规律。最简单的例子是不能先开药后看病。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