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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医疗随想

  

  小结:“法官应召来解决纠纷,解决问题的方式几乎肯定会伤害一方,而有利于另一方,因此,法官的职位生来就不稳定。只要将他们的职业同医生的职业比较一下,就可以清楚看清这一点。一般来说,医生不以牺牲他人来帮助另一人(病人分类triage是一个例外),因此也就没有谁有很大利害关系会来干涉医生的工作或质疑医生的能力。但是,当一个有权势的人发现自己同弱者发生纠纷时,他会很自然地试图运用自己的权势来影响纠纷结果。对法官来说,至少是对自主观念很强的法官来说,他同样很自然地想防止这种干涉,不想自己为权势所左右。在有些地方,这种影响有时会很普遍,至于法律成了人们的笑柄。”[10]在我国这种情况还在相当严重地存在,法官的职权保障如果得不到加强而是受到削弱,情况还将进一步恶化,这是法治原则所不能容忍的。同时,同样重要的一点是:法官比任何人都更有义务和责任信奉法律、严守法律,但法官也与普通人一样有犯错误的权利。法律必须保障法官的这一权利。因此,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必须设计完善,慎重实施,绝对不可以损害司法权威为代价,否则,其后果必然是司法权威遭受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法院就不会被公认为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就会没有底线。


  

  四、法官人格与医风医德


  

  耶林指出:“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法之人自己破坏法律。法律的看守人变成法律的杀人犯,犹如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这是天底下最悖理之事!”这或许是迄今为止对违背执法道德和医疗道德现象最为严厉、尖锐的批评了,并同时准确地指出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底线。


  

  由于人们把拯救自然生命和精神家园的希望分别寄托在了医生和法官的身上,因而对医生和法官又都寄予了极高期望。人们不仅要求医生和法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高超的专业技能,更要求具有强烈的社会担当和高尚的道德操守。我国自古有“不为良相即为良医”之说,良相与良医之所以可以相提并论,无非是两者都有救济苍生、造福社稷的宽广胸怀与自觉的社会责任。自古以来,受到人们赞颂的名医,人们并不仅仅敬佩他们妙手回春的精湛医术,而且,更加敬仰他们胸怀天下苍生的疾苦、提壶济世的社会担当和对病人深切关怀的人文精神。高尚的医德不仅是医生获取人们尊敬的重要根源,而且,还是病人获得精神慰藉的良方。有时,医生真诚的态度、宽慰的话语就足以获取病者的信任,就足以让病者重拾信心、重燃生命的希望之火,它是医生治病救人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时下,医学已前所未有的发达,然而,医生之声誉却是江河日下,医患矛盾日增。何以至此,谁之过?是态度冷漠、收受红包、乱开药、乱检查、乱收费之过,如此种种,一言以敝之,盖因医风日下、医德不彰、医疗人文精神缺损之过。


  

  对于法官而言,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公正廉洁的形象则是正义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拉德布鲁赫指出:“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人世。”同时,法律要求它所赖以降临人世的法官具有这样一种品格:“用一双干净的手和一颗纯洁的心去战斗,用自己的生命去发扬神圣的正义……。”[11]法律的精神正是这样借助法官降临人世的。尤其是当机械的法律条文面对纷繁复杂、变化万千的世界,而显得无能为力的时候,一个符合法律正义精神的法官人格,将发挥其超越法律本身的巨大作用。法官以其无可挑剔的道德完善的人格,凭借其对法律精神的忠诚与信仰,以及其经验和智慧,足以使人们相信正义是可以期待的。道德完善的法官永远是折射法律正义的一面明镜,永远是教育和引导人民尊重和遵守法律的最好的引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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