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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统文化的政策目标论纲

  

  长期以来,有着历史、人文、社会、心理、经济、政治价值的传统文化,以其丰富多样的表现形式为文化的多样性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传统文化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逐渐被主流文化所冲击,成为次要的、不受重视的边缘文化,甚至在传统社区内部,传统文化也因缺乏时尚性和世界主流文化的认同而被年轻人冷落。因此,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形势下,保护和发展传统文化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也是保存文化多样性的需要,保护传统文化应有利于文化多样性的保存。而保护传统文化与保存文化多样性又是相辅相成的,文化多样性的有效保护也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三、促进文化的交流与创新


  

  前已述及,传统文化是民族文化特性的反映,文化的多样性培育了人类的创造性。因此,为使广大公众受益,应确定促进文化交流与创新的政策目标,将保护文化遗产、普及文化、鼓励创作、推广文化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一项基本任务,使人们公正、公平地获得传统文化,并在其广泛的应用中进一步创新。而确立促进文化交流与创新的政策目标,有助于传统文化保护模式、经济权利的授予及其限制等具体制度的构建。


  

  在传统文化保护模式的选择上,笔者认为宜采用知识产权特别权利保护模式。因为“促进文化的交流与创新”这一目标要求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不应仅限于使其不致消灭,还应使其中优秀的文化为世人所认知和利用,弘扬民族文化。传统文化保护的落脚点应放在传统文化的动态可持续利用上,而传统文化的私法保护可以授予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以垄断性权利,使其真正享有权利,有利于保存、发展、合理利用本群体、本部落的传统文化。此外,传统文化具有创造性的特点,是一种智力创造成果。传统文化是由劳动人民集体创作、反映劳动人民思想感情、表现他们的审美观念和艺术特色并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流传的智力成果。传统文化是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认同感的表达形式;传统文化是显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感情不同特点的总和;除了文学和艺术外,传统文化还包括生活方式、共处的方式、价值观体系、传统和信仰。传统文化的智力成果属性决定了它最适合于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是通过授予智力创造者以知识产权来达到鼓励创新、促进智力成果推广应用并最终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目的的。但是,由于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能给予传统文化以有效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特别权利保护体系。


  

  激励理论是古典经济学家用以论证公共产品保护合理性的主要理论基础,也是最主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经济学理论。产权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表明,产权实质上是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影响和激励行为是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产权安排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一个社会的经济绩效如何,最终取决于产权安排对个人行为所提供的激励。共有制意味着共同体否定了国家或单个市民干预共同体内的任何人行使共有权利的权利,私有制则意味着共同体承认所有者有权排除其他人行使所有者的私有权。[26]在私有产权下,私产所有者在作出一项行动决策时,他会考虑未来的收益和成本之比,并选择他认为能使他的私有权利的现期价值最大化的方式来进行资源配置,而且为获取收益所产生的成本也只能由其个人承担。因此,在共有产权下的许多外部性就在私有产权下被内在化了,从而产生了能更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激励机制。[27]作为一种智力创造成果,传统文化具有有益的外部性,能够为人们所认识和利用,创造经济效益,造福于人类社会。不仅如此,传统文化还具有边际收益递增性,一旦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中,不仅可使原有的生产技术得到改善,而且能提高其他投入的利用率,同时还可以通过利用传统文化的附加信息反馈增加其本身的价值,所以即使在其他投入不变的情况下,边际收益也会不断上升。作为知识资产的一种,传统文化具有的经济价值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对传统文化的商业性使用往往能产生一定的经济利益。将激励理论适用于传统文化的保护,明确传统文化的产权关系,授予权利人经济权利,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保存、交流与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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