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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公正的心理学分析

  

  (一)吸纳不满


  

  无论刑事程序怎样运作,程序所产生的结果经常会使一部分人在心理上感到满意,使另一部分人感到不满。这是因为,当事人总是天然地带有某种利益而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的。对于受到不利裁判后果的人来说,他们非常有可能降低对裁判的可接受性以及作出对司法制度运作的不利评价。因此,如何提高这部分人在心理层面上对裁判的可接受性,是裁判心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有学者认为,消解纠纷和接受裁判的基础是心理。只有关照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心理效果,裁判才能被接受。只有在心理上接受裁判,才能最终消除或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和矛盾{6}(P.256)。总体上说,程序公正能够吸纳遭受不利结果的那一方当事人的不满,从而增加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程度。也就是说,程序公正对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发挥了强大的心理功能,这就是著名的“程序公正效应”。社会心理学家通过大量的实验研究,发现在判决的可接受性问题上,有几个不同的重要变量影响了对判决的接受:第一,结果本身;第二,当事人所期待或希望产生的结果,即期待结果;第三,就类似情况进行观察而期待的结果,即形式正义上的特点;第四,参与人根据自己的标准认为公正的结果;第五,实施程序的官方的评价;第六,产生结果的程序公正性。研究发现,当事人越认为程序是公正的,那么他们就会越快接受公正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即使裁判结果对他们是不利的。[10]另有一部分学者通过研究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程序公正性判断有利于提升满意度,特别是在裁决结果对某方当事人不利的情况下,程序公正对这部分当事人的心理效应更为明显。[11]


  

  程序公正为什么能够吸纳不满呢?以程序公正的参与要素为例,如果受程序直接影响的人能够积极地参与到刑事程序中来,能够有充分的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那么他们会觉得国家的司法程序在认真地对待他们,而不是在敷衍了事。在当事人能够真正、富有意义地参与到刑事程序的情况下,程序能够使当事人有机会向第三方倾述他个人的故事,而这种讲述与倾听的双向过程正是使当事人很好地认识自我、建构自我的心理过程。叙事心理学认为,人们通过叙事的原则使事件之间产生联系,正是这种稳定的、连续的联系才使得事件有了意义,而创伤性事件则可能使这种连续性遭到破坏,从而破坏了事件原来具有的意义,当事人也因此失去了生活的目标和意义,找不到自我的方向,陷入焦虑和痛苦之中。而叙事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其修复和治疗创伤{7}(P.147)。尤其对于刑事被害人而言,犯罪无疑是对他们的一种极大伤害。而绝大多数被害人都希望在刑事程序中能够发表对犯罪和惩罚的意见,表达自己的主张。如果刑事程序允许他们真正参与到程序的运作和裁判的制作之中来,他们会觉得第三方在倾听自己受到犯罪侵害的经历,自己的权益受到了重视和关注,这种心理过程会使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更容易接受裁决结果,即使当裁判结果对他们不利时。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程序公正有助于吸纳对不利裁决结果的不满,这是在某种程度上而言的,而并不具有绝对性的心理效应,因为影响裁判接受性的因素并不仅仅限于程序公正,而是多种变量的综合。这一点下文还要重点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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